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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逐渐分离,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会逐渐增加并愈显复杂,其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对于时间性差异的跨期分摊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在摊销期内如遇税率调整或开征新税,对究竟选择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则有不同看法。本文试就此作初步探讨。一、时间性差异的主要特征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法对收人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存在时间上和方法上的不同,而导致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总的来说有两个:一是所得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