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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法典编纂体例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由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走向民刑并重、刑民有分、诸法分立并以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为惟一内容 ;由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合典编纂 ,到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分立成典等等。这种变化 ,直接导致沿袭几千年的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中华法系的解体 ,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并对以后中国近一个世纪的刑事立法、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