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呈现的是一种继承和交融的关系。从夏商的神权思想、西周的礼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道、阴阳,各种思想相互交融,彼此吸收。法家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占优势,西汉之初黄老思想为统治者所接受,至汉武帝在全国疆域统一的条件下,西汉儒家学派得到发展,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份,形成以儒、法结合为特色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
【关键词】:儒学;融合;礼
一、夏朝习惯礼演化为法礼和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禹突破帝位“禅让制”的传统,传位给其儿子启建立的国家。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夏朝的法礼和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使我国古代法律穿上了天规、天罚的外衣,从而达到从思想上控制广大普通农众的目的,为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商朝的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将“天”、“天命”人格化为“帝”、“上帝”,将单纯的宣扬“天讨”、“天罚”发展到与占卜相结合的“神判”,“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敬鬼神,畏法令也。”
三、西周的宗法制和礼、刑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奴隶主贵族内部实行继承制和分封制。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二)西周时期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融洽渗透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各个阶级从维护本阶级利益的角度出发,相互斗争都要按照自己的面貌来改造世界。当时,反映各个阶级、阶层的要求和愿望的思想家、政治家,都针对社会变革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治国方案。于是各种学派接踵而起,各种思潮纷纷出现,从而形成了我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从制度上讲,是由“礼制”到“法制”的变革;从政治法律思想上讲,是由“礼治”到“法治”的变革。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春秋末期儒家思想产生,主要代表是孔子、孟子和荀子。其创始人孔子尊崇“周礼”,他力求维护“礼”的统治,倡导以“仁”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德”为核心的政治观。孔子思想的基本观点是维护宗法的等级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主张。
(二)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和庄子。老子的主要思想是以道统法、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的思想则是法律虚无主义。道家学派创始人是老子。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遵循这样的规律(道):事物本身的内部不是单一的、静止的,而是相对复杂和变化的。事物本身即是阴阳的统一体。相互对立的事物会互相转化,即是阴阳转化方法(德)来源于事物的规律(道)。
道家信奉“天道无为”,倡导无为而治,强调顺其自然,从根本上反对人为的礼法。道家思想的核心是“道”,自然界本来的法则即客观规律为法,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思想后来发展成为汉初时期的黄老思想。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战国初年的墨子,其思想主要是“兼爱”、“非攻”,兼爱就是互相关心,爱你身边的每一个人,爱陌生人,它认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阶级之分,这么超前的思想在当时是不可能实现的,统治者是不会接受的,这也造成了墨学的衰落,儒学的兴盛。
(四)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重刑,在当时以刑法为特征、以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能满足各国野心家追逐霸业的需要,所以法家在实践中收到各国统治者的重视。他们把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的强制性工具,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法家思想对当代社会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阴阳五行学说:以邹衍为代表,将天地间阴阳作为四季的代表,法律执行必须符合阴阳顺逆和四时运行规律。这种讲究“顺天顺时”的阴阳五行学说,为西汉时期的“秋冬行刑”奠定思想理论基础,对立法设刑和刑罚运用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五、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指导思想
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虽然秦代的法制是在法家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法家理论的结晶,但其并不是完全排斥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也有很多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宗法伦理和家庭伦理。
六、西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西汉初期,其法律思想主要是依靠黄老思想。黄老之学起源于战国中期,兴盛于汉初,吸收了儒、墨、阴阳某些成份,成为比之成熟完善的思想体系。西汉新统治者以秦灭亡为鉴,领悟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是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的,于是转身依靠于黄老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最终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文景之治”的盛世。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因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统治者急需确立一种与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汉武帝统治期间,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并,将其上升为符合“天人感应”神学论的永恒真理,同时吸收了各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政治思想的观点,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新儒学思想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七、结语
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利于国家统一,稳固皇权,也可以教导百姓谦让不争、忠孝两全、宽恕忍耐、知足求稳之类的性格,有利于统治阶层的统治。比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等就直接体现出儒家思想中所提倡的等级森严,被领导者必须无条件绝对服从领导者的思想。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直接造成了中国百姓逆来顺受、墨守成规、不思进取、不强出头、不喜冒险的民族性格。不得不说,事物总有好与不好两个方面,没绝对的好坏。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即在当时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也为今后中国近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阻碍。
参考文献:
[1] 《墨子 兼爱下》引禹誓
[2] 《礼记.表记》
[3] 《礼记.曲礼》
[4]《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5] 《汉书·董仲舒传》
[6]孙景坛.汉武帝“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子虚乌有—中国近现代儒学反思的一个基点性错误[J].南京社会科学, 1993(06).
【关键词】:儒学;融合;礼
一、夏朝习惯礼演化为法礼和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禹突破帝位“禅让制”的传统,传位给其儿子启建立的国家。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夏朝的法礼和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使我国古代法律穿上了天规、天罚的外衣,从而达到从思想上控制广大普通农众的目的,为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商朝的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将“天”、“天命”人格化为“帝”、“上帝”,将单纯的宣扬“天讨”、“天罚”发展到与占卜相结合的“神判”,“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敬鬼神,畏法令也。”
三、西周的宗法制和礼、刑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奴隶主贵族内部实行继承制和分封制。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二)西周时期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融洽渗透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各个阶级从维护本阶级利益的角度出发,相互斗争都要按照自己的面貌来改造世界。当时,反映各个阶级、阶层的要求和愿望的思想家、政治家,都针对社会变革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治国方案。于是各种学派接踵而起,各种思潮纷纷出现,从而形成了我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从制度上讲,是由“礼制”到“法制”的变革;从政治法律思想上讲,是由“礼治”到“法治”的变革。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春秋末期儒家思想产生,主要代表是孔子、孟子和荀子。其创始人孔子尊崇“周礼”,他力求维护“礼”的统治,倡导以“仁”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德”为核心的政治观。孔子思想的基本观点是维护宗法的等级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主张。
(二)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和庄子。老子的主要思想是以道统法、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的思想则是法律虚无主义。道家学派创始人是老子。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遵循这样的规律(道):事物本身的内部不是单一的、静止的,而是相对复杂和变化的。事物本身即是阴阳的统一体。相互对立的事物会互相转化,即是阴阳转化方法(德)来源于事物的规律(道)。
道家信奉“天道无为”,倡导无为而治,强调顺其自然,从根本上反对人为的礼法。道家思想的核心是“道”,自然界本来的法则即客观规律为法,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思想后来发展成为汉初时期的黄老思想。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战国初年的墨子,其思想主要是“兼爱”、“非攻”,兼爱就是互相关心,爱你身边的每一个人,爱陌生人,它认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阶级之分,这么超前的思想在当时是不可能实现的,统治者是不会接受的,这也造成了墨学的衰落,儒学的兴盛。
(四)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重刑,在当时以刑法为特征、以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能满足各国野心家追逐霸业的需要,所以法家在实践中收到各国统治者的重视。他们把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的强制性工具,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法家思想对当代社会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阴阳五行学说:以邹衍为代表,将天地间阴阳作为四季的代表,法律执行必须符合阴阳顺逆和四时运行规律。这种讲究“顺天顺时”的阴阳五行学说,为西汉时期的“秋冬行刑”奠定思想理论基础,对立法设刑和刑罚运用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五、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指导思想
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虽然秦代的法制是在法家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法家理论的结晶,但其并不是完全排斥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也有很多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宗法伦理和家庭伦理。
六、西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西汉初期,其法律思想主要是依靠黄老思想。黄老之学起源于战国中期,兴盛于汉初,吸收了儒、墨、阴阳某些成份,成为比之成熟完善的思想体系。西汉新统治者以秦灭亡为鉴,领悟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是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的,于是转身依靠于黄老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最终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文景之治”的盛世。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因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统治者急需确立一种与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汉武帝统治期间,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并,将其上升为符合“天人感应”神学论的永恒真理,同时吸收了各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政治思想的观点,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新儒学思想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七、结语
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利于国家统一,稳固皇权,也可以教导百姓谦让不争、忠孝两全、宽恕忍耐、知足求稳之类的性格,有利于统治阶层的统治。比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等就直接体现出儒家思想中所提倡的等级森严,被领导者必须无条件绝对服从领导者的思想。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直接造成了中国百姓逆来顺受、墨守成规、不思进取、不强出头、不喜冒险的民族性格。不得不说,事物总有好与不好两个方面,没绝对的好坏。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即在当时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也为今后中国近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阻碍。
参考文献:
[1] 《墨子 兼爱下》引禹誓
[2] 《礼记.表记》
[3] 《礼记.曲礼》
[4]《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5] 《汉书·董仲舒传》
[6]孙景坛.汉武帝“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子虚乌有—中国近现代儒学反思的一个基点性错误[J].南京社会科学, 19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