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教”废止后的制度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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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废止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具有鲜明的法治意义。这不代表其毫无价值可言,应筛选、利用好劳教制度的遗产,尤其是管理经验和场所、人力等资源。劳教制度废止后,毕竟产生了一定的制度空隙,需要相关制度的修正和跟进。诸如强制禁戒、收容教养等专项矫治方法,应利用劳教废止的机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像社区矫正这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也需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良好衔接,构建起统一的违法犯罪矫治体系。在整个过程中,应遵循法治和人权观念,完善程序设计,严格限制行政和司法权力,杜绝“类劳教”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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