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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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遗嘱起源于德国普通法,是继承契约制度的产物。罗马法时代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时,这种遗嘱形式主要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他们以共同订立的遗嘱,相互遗赠或共同处分自己的财产。
  ·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
  通说认为,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现实生活中,父子、兄弟姐妹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这种可能性是极少的,因此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夫妻共同遗嘱。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共同遗嘱必然是指共同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形式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特征
  (1)共同遗嘱是合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共同遗嘱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在订立或撤销遗嘱时,单方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2)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相互制约性。在一般遗嘱中,遗嘱内容由一人决定,不存在制约性的问题,但共同遗嘱是两个人的意思表示,遗嘱人之一处分遗嘱所涉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应受他方意思的制约。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或进行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财产处分。尤其在相关联的遗嘱中,如果内容已经执行,另一方则不得撤销遗嘱。
  (3)共同遗嘱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一般遗嘱有所不同。虽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的,但是,一般遗嘱由遗嘱人单方作出,所以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开始生效。
  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探讨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的几种意见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在法院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因而对究竟应该认可还是完全禁止共同遗嘱这一形式,形成了不同的认识,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根据遗嘱自由原则,立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应以被继承人的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变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方的意见。
  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反映,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即便是夫妻双方合立共同遗嘱,但双方均有权撤销自己遗嘱部分。
  ·笔者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撤销的观点
  1、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其含义主要是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遗嘱的执行效力,本文同意上述第四种意见。共同遗嘱行为属于私权处分行为,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共同遗嘱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对此进行规定。在没有相应法律可以援用之时,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遗嘱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而定。
  2、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为保证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各国法律均允许遗嘱人可以对其遗嘱予以修改。我国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1款也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文认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共同遗嘱可以发生变更或撤回的法律效力:
  第一,遗嘱人变更或撤回遗嘱是应具备遗嘱能力。变更或撤回遗嘱等于重新立遗嘱,因此必须具备遗嘱能力,否则不能生效。
  第二,遗嘱的变更或撤回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变更或撤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我国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一般情况下,夫妻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的继承权予以处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利的表示,行为合法有效,而且共同遗嘱人的撤销权因夫妻一方死亡而归于消灭。但是,如果继承人有过错,甚至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时,共同遗嘱人一方能不能撤销、变更遗嘱呢?答案是肯定的,《德国民法典》就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遗嘱人得剥夺终意继承人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合法事由而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与配偶所立的共同遗嘱,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共同遗嘱被撤销。
  夫妻共同遗嘱的必要性
  ·国外的法律规定
  仔细分析国外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国外遗嘱处分具有逐步放宽限制的趋势,在承认遗嘱自由的原则下,也认为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要受相关法律的限制。因此,我们在考虑继承法的修订时,是完全可以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的,这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现行法的空白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不仅在理论界产生较大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给审判实务带来困难。就是在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时候,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发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今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氛围下,更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共同遗嘱的确立、变更及撤销等作出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
  ·我国相关法的完善
  在规范共同遗嘱时,应着重考虑一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
  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
  三是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
  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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