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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环保行政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大的争议在于: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致使环保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其实,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无论从权力大小、权力行使环境还是从权力性质看,都有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赋予其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对环境公权力的不足和环境管理体制的缺陷的适度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