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立

来源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bcpi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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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造成被试者死亡或伤残的情形屡见不鲜,但相关法规很不健全。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出发,结合生命伦理原则及对人体试验的宽容和法益保护平衡原则,建议确定以下三种行为构成非法人体试验罪:未通过试验前的审批或者以欺骗的方法获得审批的,无论其是否取得被试者的同意,只要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或者将被试者陷于异常危险之中的;已经通过人体试验的审批,也取得了被试者同意,但损害结果超出了被试者同意的范围,且造成了被试者重伤或者死亡的,该超出的结果为试验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已经通过人体试验的审批,但未取得被试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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