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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发生的龙源期刊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出版行业对数字产业版权问题的高度关注,给网络出版这个新兴行业带来巨大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率的提高,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期刊时代的出版业务有了很大不同,对内容的多样性和出版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运作机制也更加复杂。对信息网络传播者来说,合理、快速地获得每位著权人的授权渠道比传统的期刊社授权模式更加困难,这也是目前数字版权案频出的原因之一。
目前,期刊数字化进程中频发的版权纠纷现象,和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多变性及当前版权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密不可分。如何在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下,从操作模式上破解当前期刊网络传播过程中的难题,需要政府、业界、研究机构从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探讨切实可行的方法。互联网协会也一直在这一方面进行探索,虽然并未在期刊网络传播权方面制定具体细则,但结合对其它行业进行的管理,也可以总结出一些普遍规律。
2010年年初,为推动互联网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发展,推进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络版权保护,建立有序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播出版权交易市场,促进电视制片和网络播出两个行业的平衡发展,遵照“互利共赢、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电影协会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三家行业协会同意积极沟通:建立公平合理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方式和价格制度规则;三方协会将定期发布版权信息公告,主要包括,版权权属信息、版权授权信息、版权保护信息等。参与签约的各网络播出单位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播出三方协会联合公告的版权保护信息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同时,在知悉三方协会公告信息内容之日起七日内,对涉及侵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删除或屏蔽等处理。三方行业协会一致同意:在版权保护中将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共同探讨建立版权黑名单公示制度、设立专门的版权公告联络人制度,定期收集整理版权授权及维权状况,三方行业协会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对版权传播纠纷实行内部调解与确认机制。央视法制频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对全国播出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参考上述三家行业协会解决网络版权纠纷的做法,我们在解决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时,也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从事网络期刊出版时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里的授权主要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出版运营商在取得传统期刊的出版授权时,一定要在授权合同中明确其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无论是与著作权人签署一揽子授权协议还是单独签署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议。相比之下,由传统的期刊社与著作权人达成授权协议相对容易操作。如果著作权人不通过传统的期刊社直接与网络出版运营商直接达成授权协议,也是可行的办法,这是解决网络出版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是制订网络出版运营商分类制度。根据分类,在网络出版过程中找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网络出版运营商、期刊社、著权人的经济收益,平衡数字出版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是推动国家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网络出版的模式各有不同,如何合理分配各自的收益,既能激发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又能保证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业界共同努力:在支付稿酬定价及分配比例上,可以采用对网络出版运营商进行分类的原则,由国家网络出版主管部门、网络出版运营商、传统的期刊社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民间的评议小组,依据国内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规模、行业影响力、遵守著作权管理自律情况等因素,将网络出版运营商分成若干类,并根据类别分别制订出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益分配比例,这样既能保证知名网络运营商的市场收益,也能保证知名专家学者的智慧创作得到很好的保护和经济收益。
三是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工作。成立网络出版行业自律组织,由行业自律组织拟定网络出版自律规范:除定期发布行业自律情况报告外,还将定期公布严重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出版黑名单,使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判;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针对网络出版纠纷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工作,并根据网络出版的新现象、新问题,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建议。
四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在网络版领域,经常会出现付费标准不明确、利益分配机制不透明的现象。如果由著作权人举证将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可根据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模式、点击率收费模式、广告促销收费等,由第三方开发建设出专业的统计系统,对网络出版运营商的点击率及广告收费等基础数据进行统计,作为各方利益分配的参考数据,保证利益分配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效促进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黄澄清系中国互联网协会
秘书长
石现升系中国互联网协会
秘书长助理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率的提高,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期刊时代的出版业务有了很大不同,对内容的多样性和出版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运作机制也更加复杂。对信息网络传播者来说,合理、快速地获得每位著权人的授权渠道比传统的期刊社授权模式更加困难,这也是目前数字版权案频出的原因之一。
目前,期刊数字化进程中频发的版权纠纷现象,和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多变性及当前版权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密不可分。如何在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下,从操作模式上破解当前期刊网络传播过程中的难题,需要政府、业界、研究机构从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探讨切实可行的方法。互联网协会也一直在这一方面进行探索,虽然并未在期刊网络传播权方面制定具体细则,但结合对其它行业进行的管理,也可以总结出一些普遍规律。
2010年年初,为推动互联网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发展,推进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络版权保护,建立有序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播出版权交易市场,促进电视制片和网络播出两个行业的平衡发展,遵照“互利共赢、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电影协会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三家行业协会同意积极沟通:建立公平合理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方式和价格制度规则;三方协会将定期发布版权信息公告,主要包括,版权权属信息、版权授权信息、版权保护信息等。参与签约的各网络播出单位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播出三方协会联合公告的版权保护信息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同时,在知悉三方协会公告信息内容之日起七日内,对涉及侵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删除或屏蔽等处理。三方行业协会一致同意:在版权保护中将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共同探讨建立版权黑名单公示制度、设立专门的版权公告联络人制度,定期收集整理版权授权及维权状况,三方行业协会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对版权传播纠纷实行内部调解与确认机制。央视法制频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对全国播出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参考上述三家行业协会解决网络版权纠纷的做法,我们在解决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时,也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从事网络期刊出版时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里的授权主要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出版运营商在取得传统期刊的出版授权时,一定要在授权合同中明确其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无论是与著作权人签署一揽子授权协议还是单独签署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议。相比之下,由传统的期刊社与著作权人达成授权协议相对容易操作。如果著作权人不通过传统的期刊社直接与网络出版运营商直接达成授权协议,也是可行的办法,这是解决网络出版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是制订网络出版运营商分类制度。根据分类,在网络出版过程中找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网络出版运营商、期刊社、著权人的经济收益,平衡数字出版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是推动国家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网络出版的模式各有不同,如何合理分配各自的收益,既能激发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又能保证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业界共同努力:在支付稿酬定价及分配比例上,可以采用对网络出版运营商进行分类的原则,由国家网络出版主管部门、网络出版运营商、传统的期刊社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民间的评议小组,依据国内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规模、行业影响力、遵守著作权管理自律情况等因素,将网络出版运营商分成若干类,并根据类别分别制订出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益分配比例,这样既能保证知名网络运营商的市场收益,也能保证知名专家学者的智慧创作得到很好的保护和经济收益。
三是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工作。成立网络出版行业自律组织,由行业自律组织拟定网络出版自律规范:除定期发布行业自律情况报告外,还将定期公布严重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出版黑名单,使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判;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针对网络出版纠纷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工作,并根据网络出版的新现象、新问题,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建议。
四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在网络版领域,经常会出现付费标准不明确、利益分配机制不透明的现象。如果由著作权人举证将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可根据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模式、点击率收费模式、广告促销收费等,由第三方开发建设出专业的统计系统,对网络出版运营商的点击率及广告收费等基础数据进行统计,作为各方利益分配的参考数据,保证利益分配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效促进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黄澄清系中国互联网协会
秘书长
石现升系中国互联网协会
秘书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