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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2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有所增加,新交强险费率在某些车型上有小幅度降低。但此次修改并未涉及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经营方式整体上并无两样,因此,此种调整难以平息交强险保费偏高之争义,而必须从剖析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弊端出发,引入市场办交强险模式,才能真正降低我国交强险费率,使交强险保费的确定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