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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物权法》强制性规则在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发挥,有赖于其具体规则与农村社会实际相结合。由此,分析现阶段农村物权纠纷类型与成因,成为问题剖析的起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至少包括以下两点:一方面,法学者应承认国家法在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的有限作用,协调制定法与习惯法分工协作;另一方面。执法司法者也应提升民众对国家制定法的信仰,包括国家应提供充分且畅通的纠纷解决途径、解决法律形式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唯此,才能尽量消弭专业的国家制定法与社会常理认识的差距,提升国家法在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