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持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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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驾驶员(甲)驾驶标的车辆致第三人(乙)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持记分达十二分的机动车驾驶证违规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无责"。
  经查,甲持有的驾驶证从o7到08年底已持续累计达90分,被罚款2万元。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后,乙的家属向甲索赔成功65万余元。随即,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遂诉讼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驾驶员持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三、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后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该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该条款属于禁止性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后,不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与否,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让其重新考试与否,其都不应该再上路行驶,这是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常识。
  第二、驾驶员持积分满12分的驾驶证上路,实质是无证驾驶,属于涉案保险条款责任免除范围。
  根据涉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下第七条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可知,"无证驾驶"或"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形都属于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可知:在"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
  此处,"公告"的目的,在于让驾驶员意识到自身违章的记分值,对那些违章记分累计处于12分之临界点的驾驶员给与提醒、警示之作用;若驾驶员明知自己违章积分已满12分的,则毋须再公告其停止使用。明知而故犯的,在性质上即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
  本案中,驾驶员的驾驶证持续累计积分已达90分,违法行为多达30余次,并被罚款2万余元,足可见,该驾驶员的违法之主观性有多恶劣——可明确推测其明知或应知自己是无证驾驶。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作为行为,也不构成被保险人驾驶员无证驾驶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上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积分达到12分,似乎都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扣留驾驶证,让其参加学习、考试,否则将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从字面上被误解为:被扣积分达12分的驾驶员,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或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才真正停止使用,若未让其停止使用则不构成违法--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疏忽导致该扣留的未扣留,该收缴的未收缴。
  原因之二,不排除被保险人的驾驶员存在一人拥有数个驾驶证的"套证"等恶意违法之嫌疑,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使采取暂扣、收缴、通知和公告等措施,驾驶员仍可持有积分达12分的驾驶证驾驶。
  第四、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9第9号)"四、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 "表明,无证驾驶,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予以赔付,则可对加害人追偿;对商业三者险则无需赔偿。这是举轻以明重的体现。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驾驶员持积分满12分的驾驶证上路,实质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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