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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实施。其中,“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条款让不少人心里起了波澜,“嫁房子的拜金女们,你们这下傻了吧!” “老公以后就变房东了?”“开发商乐了,以后不论男女都得买房。”
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們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房子飞了嫁还是不嫁
婚前困惑
男友的房产证没我名字,我是否该嫁他?
2008年7月,林晓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在某媒体工作的柯杰,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转眼间,两人在一起已有3年多。其间,柯杰的爸妈不止一次催促他俩把结婚证领了。但让林晓迟迟下不了决心的是,在他们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前,柯杰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与柯杰确定关系后,林晓多次向柯杰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每当这时,柯杰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因为这点,林晓没少跟柯杰争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其中“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这点,深深刺痛了林晓的神经。林晓说:“按我的实际收入,要买套房非常困难。我与柯杰从认识到确定恋爱关系,进而到谈婚论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柯杰有房,能给我安全感。但现在房产证上没有我名字,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我有时候会不自觉地想,如果哪天我跟柯杰分手,房产是他一个人的,我要净身出户。这让我对于是否要出嫁很是纠结。”
关于林晓提到的那套按揭购买的房子,柯杰有自己的看法:他是在没认识林晓之前,就已经按揭购买了房子。首付款林晓没出1分钱,他俩还不是法定夫妻,现在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这不太好办。
小军与宁静结婚已有7年,一直恩爱有加。婚姻的七年之痒没有给他们造成任何阻碍,但让宁静烦心的事情还是来了。这源于小军的父母买了一套房赠送给儿子,房产合同上没有儿媳宁静的名字,这让宁静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在得知“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后,宁静心里非常不爽,“我一直都把老公的父母当成我的父母看待,没想到公婆购房送给儿子却不填写我的名字,明显不把我当他们的亲人。”宁静说。
宁静找了个机会跟老公摊牌,要不去房产部门将公婆赠送的房子添加她的名字,那么公婆的生老病死,她一概不管,也不会出1分钱。对此,宁静的老公小军认为宁静在无理取闹。
宁静认为,既然公婆赠房给老公,没有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也就证明在公婆心里没她这个儿媳,她是真打算不为公婆养老。可公婆要是真有个三长两短,她能做到视而不见吗?
房子首付是老公的,婚后我该不该共同还贷款?
文君家境殷实,当初看上李飞的诚实可靠,两人恋爱2年后就结了婚。但在结婚前夕,李飞按揭购买了一套房,房产合同上没有文君的名字。当时,文君对此也并不在意。
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文君始料未及,因为房子首付是老公李飞独自承担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每当老公经济上有困难时,文君都会拿钱给李飞交房子的按揭款。“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离婚,我老公先前买的那套房就是他个人所有。那我还有必要帮老公交按揭款吗?”文君说。
李飞则表示,当时填写购房合同时,确实没有把文君的名字写上。如果现在文君需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他完全同意。之后,李飞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假如文君不与他共同承担房子按揭款,那么文君住在他的房子里,他可以要求文君交房租。而文君则可以要求把夫妻每月的共同钱财分割清楚,各自使用各自的那一半。
“我拿我的那一半去交房贷按揭,而共同开支的水电费、伙食费等日常费用,得两人施行AA制。这还是不是一个家?这还是不是患难与共、相濡以沫的夫妻呢?”李飞笑着问。
没有住房保证,我该不该生小孩?
夏天与小林已结婚3年。前不久,这小两口还在商量想要个小孩。但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小林却犹豫起来了。
问题出在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上。房子是夏天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夏天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如果哪天夏天跟小林离婚了,那么房子是夏天的,小林则不能分割房产。并且两人共同生育的小孩,也极有可能判给男方,小林将“裸身”出门。“没有住房保证, 这小孩我还该不该生?”小林很是困惑。
对于小林的犹豫,夏天同样存在困惑。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夏天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生育权掌握在小林手中,小林如不愿生育,他毫无办法。“我很喜欢小孩,如果老婆不生育小孩,我讨老婆干嘛?”夏天说。
律师带您解读司法解释(三)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记者收集了数个典型案例,邀请有关律师进行解读。
争最大权益 协议要订好
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考虑到丈夫婚前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想到了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但对于如何订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她都没有想法,也害怕如果太过苛刻,影响夫妻感情。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尽量在婚后想办法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添加姓名,最好在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姓名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居多,可以在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要求占有更高比例,比如车子、股票等,甚至可以要求配偶放弃参与共有财产的分配。但前提是双方要协商同意,约定前提条件,并进行公证。而房产因为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未登记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后共还贷 有据才获赔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并登记于他的名下。2001年结婚至今,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每人各负担一半月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女士提出疑问:如何证明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还贷的呢?
律师答疑: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的。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配偶偷卖房 可能不担责
郑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自住一套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出租一套仅写有丈夫的名字。去年底,丈夫偷偷将出租的那套房子卖掉了,并且提出要离婚。郑女士觉得,出租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她要求追回该房屋,法院却并不予以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出租的房子属于共同购买,也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购买者属于善意购买,即验证了房产证上的登记姓名只有郑女士的丈夫,并且手续齐全,那么郑女士就无权要求收回,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义务去验证该套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未满足条件 协议不生效
小周和小杨是一对年轻夫妻,思想新潮,认识不久即闪婚。结婚前,小周已经买了房。但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他和小杨在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小杨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过,两人不到一年就因性格差异闹起了离婚。但因房产分割问题,小周迟迟不答应离婚,小杨于是将小周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觉得只要离婚了,就能拿到房子了。
律师答疑:如果他们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當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这里的“协议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一种是去法院协调双方自愿离婚。除此之外,一方将另外一方告上法庭,最终离婚的形式被称为“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因此他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想分享产权可申请加名字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表示,婚前购房,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属购房个人所有;如果一方按揭贷款,婚后虽由双方还贷,但离婚时,婚前房产归买房个人所有,酌情考虑补偿产权于另一方(包括偿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婚后买房也分为两种情况: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定约定,不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论是谁的房款,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产权仅归个人所有,倘若离婚的话,另一方只能享有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增加对方的名字,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解释不应充当第三者
《婚姻法》牵连着千家万户,而这个解释又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属作出新的规定,注定是一个牵动公众神经的司法行为和实践。比如,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一个挑动夫妻关系敏感神经的司法解释。
夫妻之间,是不分你我的一家人,是约定俗成的。而且,一般来说,大多数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会给其中一方父母家庭条件差的带来焦虑或忧伤,或者一方可能对对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不能共享有意见;换句话说,这样的解释可能挑起夫妻和婆媳之间的矛盾。
其一,结为夫妻的双方,婚前或婚后,一般都不可能存在财产或收入完全相等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无形中在夫妻双方之间划了一条线或鸿沟!婚前,谁带来的财产多,谁带来的财产少;婚后,谁的收入高,谁的收入低。这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芥蒂,或者埋下心理疙瘩。
其二,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到底是各自支配,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每个家庭或欲成家的双方而言,又是一个难解的悬疑。收入高的一方可能担心他日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散,自己吃亏,想办法隐瞒收入,藏“私房钱”,而这又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信任与感情,弄不好人为加速夫妻感情的破裂、家庭的破碎。
其三,按照规定,如果一方父母购买不动产只记其子女名下,另一方无权共享产权,无形中说“我家是我家的,你家是你家的,咱们井水不犯河水”。这样做,在他日婚姻破裂时,分割财产的确简单了。可在没有破裂之前,父母赡养往往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可能完全各自赡养各自的父母。而如果按解释(三)的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只记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记,那么赡养父母时也是否各自赡养各自的呢?这是不是挑拨婆媳关系呢?这些显然是非常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
对《婚姻法》的解释,不能仅仅只考量金钱关系,更不能为了方便财产分割和司法实践,而作出一些有悖伦常,甚至人为挑拨夫妻和婆媳关系的规定,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离婚不吃亏先要学“算计”
男女青年结婚之前,按规定都必须去找医师进行婚检,从现在起,可能还要多找一“师”,即律师。
从某种意义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一部婚姻司法“算计法”。谁懂得婚前“算计”,万一哪天离婚,就不会吃亏,就不会天天以泪洗面。
为何这样说?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提示了一些法律“空子”,能吃透法律的人更易争得主动权。比如说,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等于明确告诉你,房产通过妈妈“转一手”,离婚时你的巨额财富会更有保障;或者通过老爸“整”个借款合同,离婚时法院会判这笔钱归老爸;就算婚前没和父母签订借款合同,婚后搞个虚假借款合同,法官也只能望洋兴叹。
难怪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帮了有钱人”。现状是男人有钱的多。作为女方,若男人婚前已有“算计”,你婚后留个心眼,通过证人或录音,留下男人告诉你“他婚前是如何串通父母转款买房”的证据,也就留下了“真有钱、假转款”的证据,万一离婚也不致太被动。
谈钱伤感情,但双方一旦情尽,就绝对会谈分钱了。你死我活的夫妻财产争夺战,律师见得多了。也许得感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他们颁布的这部司法解释,客观上因为公开的司法“算计”,可能反而会减少你死我活的夫妻金钱争斗。
这部“司法解释”还有一条是偏向于保护男人的。夫妻俩经常吵架,一气之下会签“离婚协议”,实践中,经常是女人因男人婚外情而迫使男人放弃大部分财产,以前只要女人拿“离婚协议”起诉到法院,男人就麻烦了,因为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现在呢?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事大,法院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可以反悔,因此事先达成的“协议”无效。今后也许男人不再怕在夫妻吵架、打架中为了安慰老婆而胡乱签什么“承诺书”“协议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了。
其实,普好了《婚姻法》,以及其后这三部配套的司法解释,夫妻就算分手,也总好过现在的互相伤害。或许哪一天,当夫妻不必彼此“算计”,婚前只需去看医师而不必找律师,到那时中国人的幸福指数就高于洋人了!
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讲,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是,少有人意识到因此而牵涉出的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分,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另一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于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立即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网友在各大论坛和微博纷纷发表各自观点:
新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国内的离婚现状是男方出轨多,而男方在离婚时比较强势。女方过错少,但女方由于抚养权的死穴而吃亏的多,甚至无过错净身出户的多。婚姻法没有保障这种情况的发生,反而把女人推向了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新司法解释把共同还贷当作共同债务承担而不是参与了共同购买,我觉得是严重不合理的。
鼓励彻底AA制。
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
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这条法律严重打击了虚荣女和软饭男,难怪他们坐立不安了。
男人不靠谱,靠自己才是王道。
两点弦外之音:1.中国人的“钱”里头最大一块依然是房子、房子、房子;2.中国的男女关系是越来越复杂了。
原来国家所说的宏观调控房价最强有力的手段是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哟!
小三难当了,剩女难嫁了。
这对房地产商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将会有更多的单身男女愿意买房了。
从今后,哪个男人把房钥匙拍桌上,女同胞们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了并不意味你拥有了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100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婚还能争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的女人都准备再买房子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看到新的司法解释,看来说法要变了,大家都是“建设银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部分文字、图片源自网络)
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們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房子飞了嫁还是不嫁
婚前困惑
男友的房产证没我名字,我是否该嫁他?
2008年7月,林晓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在某媒体工作的柯杰,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转眼间,两人在一起已有3年多。其间,柯杰的爸妈不止一次催促他俩把结婚证领了。但让林晓迟迟下不了决心的是,在他们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前,柯杰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与柯杰确定关系后,林晓多次向柯杰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每当这时,柯杰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因为这点,林晓没少跟柯杰争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其中“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这点,深深刺痛了林晓的神经。林晓说:“按我的实际收入,要买套房非常困难。我与柯杰从认识到确定恋爱关系,进而到谈婚论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柯杰有房,能给我安全感。但现在房产证上没有我名字,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我有时候会不自觉地想,如果哪天我跟柯杰分手,房产是他一个人的,我要净身出户。这让我对于是否要出嫁很是纠结。”
关于林晓提到的那套按揭购买的房子,柯杰有自己的看法:他是在没认识林晓之前,就已经按揭购买了房子。首付款林晓没出1分钱,他俩还不是法定夫妻,现在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这不太好办。
小军与宁静结婚已有7年,一直恩爱有加。婚姻的七年之痒没有给他们造成任何阻碍,但让宁静烦心的事情还是来了。这源于小军的父母买了一套房赠送给儿子,房产合同上没有儿媳宁静的名字,这让宁静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在得知“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后,宁静心里非常不爽,“我一直都把老公的父母当成我的父母看待,没想到公婆购房送给儿子却不填写我的名字,明显不把我当他们的亲人。”宁静说。
宁静找了个机会跟老公摊牌,要不去房产部门将公婆赠送的房子添加她的名字,那么公婆的生老病死,她一概不管,也不会出1分钱。对此,宁静的老公小军认为宁静在无理取闹。
宁静认为,既然公婆赠房给老公,没有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也就证明在公婆心里没她这个儿媳,她是真打算不为公婆养老。可公婆要是真有个三长两短,她能做到视而不见吗?
房子首付是老公的,婚后我该不该共同还贷款?
文君家境殷实,当初看上李飞的诚实可靠,两人恋爱2年后就结了婚。但在结婚前夕,李飞按揭购买了一套房,房产合同上没有文君的名字。当时,文君对此也并不在意。
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文君始料未及,因为房子首付是老公李飞独自承担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每当老公经济上有困难时,文君都会拿钱给李飞交房子的按揭款。“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离婚,我老公先前买的那套房就是他个人所有。那我还有必要帮老公交按揭款吗?”文君说。
李飞则表示,当时填写购房合同时,确实没有把文君的名字写上。如果现在文君需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他完全同意。之后,李飞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假如文君不与他共同承担房子按揭款,那么文君住在他的房子里,他可以要求文君交房租。而文君则可以要求把夫妻每月的共同钱财分割清楚,各自使用各自的那一半。
“我拿我的那一半去交房贷按揭,而共同开支的水电费、伙食费等日常费用,得两人施行AA制。这还是不是一个家?这还是不是患难与共、相濡以沫的夫妻呢?”李飞笑着问。
没有住房保证,我该不该生小孩?
夏天与小林已结婚3年。前不久,这小两口还在商量想要个小孩。但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小林却犹豫起来了。
问题出在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上。房子是夏天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夏天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如果哪天夏天跟小林离婚了,那么房子是夏天的,小林则不能分割房产。并且两人共同生育的小孩,也极有可能判给男方,小林将“裸身”出门。“没有住房保证, 这小孩我还该不该生?”小林很是困惑。
对于小林的犹豫,夏天同样存在困惑。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夏天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生育权掌握在小林手中,小林如不愿生育,他毫无办法。“我很喜欢小孩,如果老婆不生育小孩,我讨老婆干嘛?”夏天说。
律师带您解读司法解释(三)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记者收集了数个典型案例,邀请有关律师进行解读。
争最大权益 协议要订好
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考虑到丈夫婚前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想到了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但对于如何订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她都没有想法,也害怕如果太过苛刻,影响夫妻感情。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尽量在婚后想办法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添加姓名,最好在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姓名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居多,可以在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要求占有更高比例,比如车子、股票等,甚至可以要求配偶放弃参与共有财产的分配。但前提是双方要协商同意,约定前提条件,并进行公证。而房产因为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未登记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后共还贷 有据才获赔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并登记于他的名下。2001年结婚至今,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每人各负担一半月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女士提出疑问:如何证明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还贷的呢?
律师答疑: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的。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配偶偷卖房 可能不担责
郑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自住一套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出租一套仅写有丈夫的名字。去年底,丈夫偷偷将出租的那套房子卖掉了,并且提出要离婚。郑女士觉得,出租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她要求追回该房屋,法院却并不予以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出租的房子属于共同购买,也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购买者属于善意购买,即验证了房产证上的登记姓名只有郑女士的丈夫,并且手续齐全,那么郑女士就无权要求收回,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义务去验证该套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未满足条件 协议不生效
小周和小杨是一对年轻夫妻,思想新潮,认识不久即闪婚。结婚前,小周已经买了房。但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他和小杨在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小杨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过,两人不到一年就因性格差异闹起了离婚。但因房产分割问题,小周迟迟不答应离婚,小杨于是将小周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觉得只要离婚了,就能拿到房子了。
律师答疑:如果他们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當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这里的“协议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一种是去法院协调双方自愿离婚。除此之外,一方将另外一方告上法庭,最终离婚的形式被称为“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因此他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想分享产权可申请加名字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表示,婚前购房,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属购房个人所有;如果一方按揭贷款,婚后虽由双方还贷,但离婚时,婚前房产归买房个人所有,酌情考虑补偿产权于另一方(包括偿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婚后买房也分为两种情况: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定约定,不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论是谁的房款,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产权仅归个人所有,倘若离婚的话,另一方只能享有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增加对方的名字,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解释不应充当第三者
《婚姻法》牵连着千家万户,而这个解释又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属作出新的规定,注定是一个牵动公众神经的司法行为和实践。比如,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一个挑动夫妻关系敏感神经的司法解释。
夫妻之间,是不分你我的一家人,是约定俗成的。而且,一般来说,大多数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会给其中一方父母家庭条件差的带来焦虑或忧伤,或者一方可能对对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不能共享有意见;换句话说,这样的解释可能挑起夫妻和婆媳之间的矛盾。
其一,结为夫妻的双方,婚前或婚后,一般都不可能存在财产或收入完全相等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无形中在夫妻双方之间划了一条线或鸿沟!婚前,谁带来的财产多,谁带来的财产少;婚后,谁的收入高,谁的收入低。这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芥蒂,或者埋下心理疙瘩。
其二,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到底是各自支配,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每个家庭或欲成家的双方而言,又是一个难解的悬疑。收入高的一方可能担心他日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散,自己吃亏,想办法隐瞒收入,藏“私房钱”,而这又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信任与感情,弄不好人为加速夫妻感情的破裂、家庭的破碎。
其三,按照规定,如果一方父母购买不动产只记其子女名下,另一方无权共享产权,无形中说“我家是我家的,你家是你家的,咱们井水不犯河水”。这样做,在他日婚姻破裂时,分割财产的确简单了。可在没有破裂之前,父母赡养往往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可能完全各自赡养各自的父母。而如果按解释(三)的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只记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记,那么赡养父母时也是否各自赡养各自的呢?这是不是挑拨婆媳关系呢?这些显然是非常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
对《婚姻法》的解释,不能仅仅只考量金钱关系,更不能为了方便财产分割和司法实践,而作出一些有悖伦常,甚至人为挑拨夫妻和婆媳关系的规定,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离婚不吃亏先要学“算计”
男女青年结婚之前,按规定都必须去找医师进行婚检,从现在起,可能还要多找一“师”,即律师。
从某种意义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一部婚姻司法“算计法”。谁懂得婚前“算计”,万一哪天离婚,就不会吃亏,就不会天天以泪洗面。
为何这样说?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提示了一些法律“空子”,能吃透法律的人更易争得主动权。比如说,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等于明确告诉你,房产通过妈妈“转一手”,离婚时你的巨额财富会更有保障;或者通过老爸“整”个借款合同,离婚时法院会判这笔钱归老爸;就算婚前没和父母签订借款合同,婚后搞个虚假借款合同,法官也只能望洋兴叹。
难怪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帮了有钱人”。现状是男人有钱的多。作为女方,若男人婚前已有“算计”,你婚后留个心眼,通过证人或录音,留下男人告诉你“他婚前是如何串通父母转款买房”的证据,也就留下了“真有钱、假转款”的证据,万一离婚也不致太被动。
谈钱伤感情,但双方一旦情尽,就绝对会谈分钱了。你死我活的夫妻财产争夺战,律师见得多了。也许得感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他们颁布的这部司法解释,客观上因为公开的司法“算计”,可能反而会减少你死我活的夫妻金钱争斗。
这部“司法解释”还有一条是偏向于保护男人的。夫妻俩经常吵架,一气之下会签“离婚协议”,实践中,经常是女人因男人婚外情而迫使男人放弃大部分财产,以前只要女人拿“离婚协议”起诉到法院,男人就麻烦了,因为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现在呢?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事大,法院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可以反悔,因此事先达成的“协议”无效。今后也许男人不再怕在夫妻吵架、打架中为了安慰老婆而胡乱签什么“承诺书”“协议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了。
其实,普好了《婚姻法》,以及其后这三部配套的司法解释,夫妻就算分手,也总好过现在的互相伤害。或许哪一天,当夫妻不必彼此“算计”,婚前只需去看医师而不必找律师,到那时中国人的幸福指数就高于洋人了!
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讲,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是,少有人意识到因此而牵涉出的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分,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另一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于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立即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网友在各大论坛和微博纷纷发表各自观点:
新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国内的离婚现状是男方出轨多,而男方在离婚时比较强势。女方过错少,但女方由于抚养权的死穴而吃亏的多,甚至无过错净身出户的多。婚姻法没有保障这种情况的发生,反而把女人推向了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新司法解释把共同还贷当作共同债务承担而不是参与了共同购买,我觉得是严重不合理的。
鼓励彻底AA制。
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
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这条法律严重打击了虚荣女和软饭男,难怪他们坐立不安了。
男人不靠谱,靠自己才是王道。
两点弦外之音:1.中国人的“钱”里头最大一块依然是房子、房子、房子;2.中国的男女关系是越来越复杂了。
原来国家所说的宏观调控房价最强有力的手段是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哟!
小三难当了,剩女难嫁了。
这对房地产商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将会有更多的单身男女愿意买房了。
从今后,哪个男人把房钥匙拍桌上,女同胞们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了并不意味你拥有了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100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婚还能争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的女人都准备再买房子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看到新的司法解释,看来说法要变了,大家都是“建设银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部分文字、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