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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门以解决发展问题为功能、以促进社会发展为依归的“发展法学”,实现整体、公平和持续发展是其应有之义。处于现代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非均衡性是社会整体发展的一大显性特征,经济法作为“经济调节之法”“促进均衡发展之法”自应作出积极回应。从应然逻辑而言,既要在促进均衡目标导向之下发挥政府适度干预的市场外部均衡手段,又要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优先市场差异主体自主发展的市场内生均衡手段。基于此,解决我国整体非均衡发展难题必须从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保护、政府与市场作用之均衡调和以及政府内部纵横关系的再均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