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即产权主体的多样化、产权界定的模糊性、产权问题的显性化,完善的措施包括对产权进行有效分割、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产权主体的认知能力、坚持产权制度的演化观点。
关键词:民办高校 产权 产权界定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是1983年开始兴起的,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民办高校主体地位不明确。第二,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的症结最终都归结为一点,即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建设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把产权理论运用到教育领域,就形成教育产权理论。所谓教育产权,是指拥有举办教育机构财产的权利,即人们围绕着教育财产所形成的权利关系。从产权的视角分析,民办高校产权不合理是民办高等教育各种问题的根源,最终会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对我国民办高校产权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一、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特点
1.产权主体:更加多样化
从财产所有权角度来界定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其日益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汤保梅(2006)对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总结,主要有:(1)以学养学的早期民办学校。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创办的,它们起点低、规模小,依靠自我积累,逐步发展。(2)民办教育家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有民办高校。这类高校高投入、高起点、规范化运作。(3)以大学为龙头的教育集团。这类高校以教育的产业属性为前提,引入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创办不同层次的多所学校。(4)股份制高校。指借鉴股份制企业筹资方式举办的学校。投资参股者包括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5)政府资助的民办高校。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高校,地方政府给予学校大量的资助。(6)公办学校与社会资金结合举办的二级独立学院。特点是依托现有的公办普通高校延伸办学,运用民办学校的机制,具有独立校区、独立核算、独立管理、独立教学。除此之外,还有中外合资合作办学、内地与港澳台合资合作办学、外资港澳台独资办学等。可见,我国民办高校产权主体逐步多样化,包括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外资等。
2.产权界定:虽然得到重视,但仍然模糊不清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一个完整的产权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的每一项产权内容都是权能和利益的统一。具体到教育产业,产权的这四项基本内容是相同的,而由于高等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以及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的异质性,会导致在产权内容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共教育机构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不存在市场意义上的收益分配问题,在这里,使用权、处置权就显得特别重要。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同于公共教育机构,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或者私人物品,投资者的属性更多表现为一种市场的性质,收益权就被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与收益权相伴随的使用权、处置权也要得到相应的保证。张五常认为,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共有四种基本形式,本文从产权的以上三个维度对其分别进行分析。
(1)国有民办高校
即由国有公办高校通过改制而成的具有公有性质的民办高校。国有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办高校的延续,仍然属于公共产品的性质。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民办高校仍然具有国有或公立性质,但由于其采用民营化的经营方式,因而具有了一些民办的性质。由于其资产是国家长期投资,并通过原公办高校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的属性没有改变,因而,国家是这类学校的投资者,也就是其所有者。这类民办高校实行民营化经营机制,其财产使用权、处置权委托给学校法人,经营管理权赋予校长;收益分配权则在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主要由校长执行。
(2)公有民办高校
即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单独或联合投资举办的公有民营性质的高校。这类高校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民办二级学院,即由公立高校举办的、具有民办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公有民办高校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联合体),其财产属公共产权性质。学校拥有法人资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收益权方面,这类学校的投资利润应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归学校所有;除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福利待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将办学所获利润据为己有,办学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学校的财产作出单独处置的决定。国家和地方对这类高校可以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扶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3)民有民办高校
即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资创办的混合性质的民办高校。由于这类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性组织,且国家不给或只给少量补贴,故这种民办高校的产权应算作集体产权(共有产权)。这类民办高校的资产没有明确的、排他性的所有者,一般属于创办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故学校的资产也不能被单方面转移或出售。这类民办高校的产权属于学校法人——“教育股份公司”、校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等,学校资产与投资单位、投资个人的其它财产相分离;校长拥有对学校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履行学校管理职能。由于涉及到相关机构和个人投资办学,故教育投资的利润按相当于或者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国库券、金融债券等的利率标准给投资者个人以回报。办学所得的经济利润不得转移到学校之外,应全部留作学校的发展基金。
(4)私立高校
即由私人资本兴办的私有性质的民办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私立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私人投资、学费、银行贷款等渠道解决,因此,私立高校的所有权具有私人性质。史秋衡等认为,对该类民办高校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投资者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增值的收益权分别予以界定。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私立高校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罗杰·盖格认为,私立高校利用了公共资源。
3.产权问题:日益显性化
伴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增加、规模扩张的过程,产权问题日益显性化。第一,早期的投资者,要求获得合理的回报,收益权问题逐步显性化。第二,民办高校的规范发展,对科学的治理结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从而在控制权界定方面有着急迫的需求。第三,民办高校的整合购并,原有投资者的正常退出,对财产处置权提出明晰化的要求。可见,在产权的三个维度方面,民办高校都有逐步显性化的强烈要求。与此相对应,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对民办高校的产权进行有效分割,并加以清晰界定,保证各个主体的产权质量。产权具有多维度性,民办高校的产权也不例外,具体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含转让权)四个方面。将民办高校的产权进行有效分割,使其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这样能够增加产权的多样性,提高产权的潜在利用效率。具体而言,民办高校的财产占有权归高校法人,使用权属于高校法人代表(或者董事会),收益权分别属于各个投资者(所有者),处置权同样归高校法人实体所有。在对民办高校产权进行有效分割的基础上,明确各个产权分项目所具有的内涵,清晰界定各个产权主体所拥有的权利边界,保证各个主体的产权质量。
第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私立大学产权制度的成功经验。美国私立大学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我们可以从中学习许多有用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注重制度的关联性建设。青木昌彦指出,制度是一个整体性的有机系统,其中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着多种方式的关联,制度之间的耦合是整体性制度安排有效作用的前提,“制度互补性的存在意味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在结合不同域的制度的意义上——构成一种连贯的整体,任何单个制度在孤立情况下都不会轻易被改变或设计。”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设,应该重视宏观制度环境的建设,同时重视习俗性产权的重要作用,保证民办高校产权制度与其他制度实现有效的互补和耦合,达到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的目的。
第三,提高产权主体的认知能力,加强自我维权意识。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还没有从法律上和习俗惯例上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民办高校产权主体也缺乏对自身权利的强烈保护意识。诺思认为,制度实际上是人们认知活动的交流的产物,制度研究首先必须引入人们的认知模型。只有真正把当事人的行为建立在合理的认知科学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理解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演化,把握其未来发展方向。
第四,坚持产权制度的演化观点,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设。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一个长时间内考察制度问题,制度就只能抽象为一个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制度创新,也有制度锁定,不同的演化路径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设从属于整个制度的转型过程,必然遵循一个渐进的演化路径,产权的清晰度也必将是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逐步变化过程。现阶段,不可能要求民办高校产权界定完全清晰化,某种程度上的产权模糊可能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民办高校 产权 产权界定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是1983年开始兴起的,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民办高校主体地位不明确。第二,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的症结最终都归结为一点,即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建设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把产权理论运用到教育领域,就形成教育产权理论。所谓教育产权,是指拥有举办教育机构财产的权利,即人们围绕着教育财产所形成的权利关系。从产权的视角分析,民办高校产权不合理是民办高等教育各种问题的根源,最终会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对我国民办高校产权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一、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特点
1.产权主体:更加多样化
从财产所有权角度来界定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其日益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汤保梅(2006)对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总结,主要有:(1)以学养学的早期民办学校。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创办的,它们起点低、规模小,依靠自我积累,逐步发展。(2)民办教育家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有民办高校。这类高校高投入、高起点、规范化运作。(3)以大学为龙头的教育集团。这类高校以教育的产业属性为前提,引入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创办不同层次的多所学校。(4)股份制高校。指借鉴股份制企业筹资方式举办的学校。投资参股者包括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5)政府资助的民办高校。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高校,地方政府给予学校大量的资助。(6)公办学校与社会资金结合举办的二级独立学院。特点是依托现有的公办普通高校延伸办学,运用民办学校的机制,具有独立校区、独立核算、独立管理、独立教学。除此之外,还有中外合资合作办学、内地与港澳台合资合作办学、外资港澳台独资办学等。可见,我国民办高校产权主体逐步多样化,包括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外资等。
2.产权界定:虽然得到重视,但仍然模糊不清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一个完整的产权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的每一项产权内容都是权能和利益的统一。具体到教育产业,产权的这四项基本内容是相同的,而由于高等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以及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的异质性,会导致在产权内容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共教育机构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不存在市场意义上的收益分配问题,在这里,使用权、处置权就显得特别重要。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同于公共教育机构,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或者私人物品,投资者的属性更多表现为一种市场的性质,收益权就被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与收益权相伴随的使用权、处置权也要得到相应的保证。张五常认为,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共有四种基本形式,本文从产权的以上三个维度对其分别进行分析。
(1)国有民办高校
即由国有公办高校通过改制而成的具有公有性质的民办高校。国有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办高校的延续,仍然属于公共产品的性质。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民办高校仍然具有国有或公立性质,但由于其采用民营化的经营方式,因而具有了一些民办的性质。由于其资产是国家长期投资,并通过原公办高校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的属性没有改变,因而,国家是这类学校的投资者,也就是其所有者。这类民办高校实行民营化经营机制,其财产使用权、处置权委托给学校法人,经营管理权赋予校长;收益分配权则在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主要由校长执行。
(2)公有民办高校
即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单独或联合投资举办的公有民营性质的高校。这类高校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民办二级学院,即由公立高校举办的、具有民办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公有民办高校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联合体),其财产属公共产权性质。学校拥有法人资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收益权方面,这类学校的投资利润应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归学校所有;除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福利待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将办学所获利润据为己有,办学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学校的财产作出单独处置的决定。国家和地方对这类高校可以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扶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3)民有民办高校
即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资创办的混合性质的民办高校。由于这类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性组织,且国家不给或只给少量补贴,故这种民办高校的产权应算作集体产权(共有产权)。这类民办高校的资产没有明确的、排他性的所有者,一般属于创办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故学校的资产也不能被单方面转移或出售。这类民办高校的产权属于学校法人——“教育股份公司”、校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等,学校资产与投资单位、投资个人的其它财产相分离;校长拥有对学校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履行学校管理职能。由于涉及到相关机构和个人投资办学,故教育投资的利润按相当于或者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国库券、金融债券等的利率标准给投资者个人以回报。办学所得的经济利润不得转移到学校之外,应全部留作学校的发展基金。
(4)私立高校
即由私人资本兴办的私有性质的民办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私立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私人投资、学费、银行贷款等渠道解决,因此,私立高校的所有权具有私人性质。史秋衡等认为,对该类民办高校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投资者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增值的收益权分别予以界定。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私立高校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罗杰·盖格认为,私立高校利用了公共资源。
3.产权问题:日益显性化
伴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增加、规模扩张的过程,产权问题日益显性化。第一,早期的投资者,要求获得合理的回报,收益权问题逐步显性化。第二,民办高校的规范发展,对科学的治理结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从而在控制权界定方面有着急迫的需求。第三,民办高校的整合购并,原有投资者的正常退出,对财产处置权提出明晰化的要求。可见,在产权的三个维度方面,民办高校都有逐步显性化的强烈要求。与此相对应,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对民办高校的产权进行有效分割,并加以清晰界定,保证各个主体的产权质量。产权具有多维度性,民办高校的产权也不例外,具体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含转让权)四个方面。将民办高校的产权进行有效分割,使其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这样能够增加产权的多样性,提高产权的潜在利用效率。具体而言,民办高校的财产占有权归高校法人,使用权属于高校法人代表(或者董事会),收益权分别属于各个投资者(所有者),处置权同样归高校法人实体所有。在对民办高校产权进行有效分割的基础上,明确各个产权分项目所具有的内涵,清晰界定各个产权主体所拥有的权利边界,保证各个主体的产权质量。
第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私立大学产权制度的成功经验。美国私立大学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我们可以从中学习许多有用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注重制度的关联性建设。青木昌彦指出,制度是一个整体性的有机系统,其中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着多种方式的关联,制度之间的耦合是整体性制度安排有效作用的前提,“制度互补性的存在意味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在结合不同域的制度的意义上——构成一种连贯的整体,任何单个制度在孤立情况下都不会轻易被改变或设计。”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设,应该重视宏观制度环境的建设,同时重视习俗性产权的重要作用,保证民办高校产权制度与其他制度实现有效的互补和耦合,达到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的目的。
第三,提高产权主体的认知能力,加强自我维权意识。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还没有从法律上和习俗惯例上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民办高校产权主体也缺乏对自身权利的强烈保护意识。诺思认为,制度实际上是人们认知活动的交流的产物,制度研究首先必须引入人们的认知模型。只有真正把当事人的行为建立在合理的认知科学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理解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演化,把握其未来发展方向。
第四,坚持产权制度的演化观点,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设。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一个长时间内考察制度问题,制度就只能抽象为一个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制度创新,也有制度锁定,不同的演化路径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建设从属于整个制度的转型过程,必然遵循一个渐进的演化路径,产权的清晰度也必将是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逐步变化过程。现阶段,不可能要求民办高校产权界定完全清晰化,某种程度上的产权模糊可能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