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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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员工有必要对公益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基于此点,本文在介绍有关捐款问题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员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案例分析。
  关键词:公益捐款;个人所得税;抵扣
  一、有关捐款问题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1.一般性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版)》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指出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金额没有超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
  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享受个人所得税全额免除优惠政策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为了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免除。
  (2)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这里所指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主要包括给青少年提供德育、文化、技能、爱国主义教育和体育活动的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公益性场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免除。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自2001年7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免除。
  (4)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向福利性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免除。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单位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免除。
  (6)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免除。针对于某一些特定事项的捐赠,国税总局、财政部对此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是有一点需要阐明,针对特定事项捐赠的优惠政策通常都会有一个截至日期。
  3.捐款凭证的规定
  个人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根据财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部门或是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同时还应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是转增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捐赠票据。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时,应当附送下列资料:其一,接受捐赠或是办理转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其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基金会所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其三,个人在代扣代缴单位组织的救灾捐款活动中统一进行捐赠的,应由该单位对个人的捐款金额进行登记,并在获得正式、统一的捐款票据后,将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附后,以此来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员工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2012年11月某员工的工资收入为5400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总计900元,按照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那么某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我国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情况一,如果某员工没有办理公益捐款,那么2012年11月某员工需要缴纳(5400-900-35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为5400-900-30=4470元。
  情况二,如果某员工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情系玉树”项目捐款500元,那么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的规定,允许某员工的捐款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5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500×3%=15元
  2012年11月某员工捐款后和税后的收入=5400-900-500-15=3985元。
  情况三,如果某员工向深圳慈善会捐款500元,由于深圳慈善会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特殊税收规定所列示范畴,所以应当按照一般税收规定中应纳税额所得额的30%部分进行税前扣除。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30%=7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700×3%=21元
  2012年11月某员工捐款后和税后的收入=5400-900-500-21=3979元
  情况四,如果某员工向深圳慈善会捐款300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7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700×3%=21元
  2012年11月某员工捐款后和税后的收入=5400-900-300-21=4179元
  参考文献:
  [1]曹玉青: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优化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6).
  [2]李庆萍: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谈[J].西部财会.2010(11).
  [3]秦学斌:职工薪酬准则与个人所得税征收[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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