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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湿地保护地方立法面临着经济发展、防洪、防治血吸虫病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有效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确立湿地地役权合同制度,理顺公共生态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