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犯罪区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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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调研显示,性侵犯罪中熟人之间作案高发,占了未成年人案件的60%以上。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
  “性侵害是侵犯性权利的行为。性权利是人们普遍享有的,在法律限制和保护下,自由表达性意愿的权利。未成年人由于未达到身心发育成熟的年龄,性心理发展不成熟,并不能完全理解性的本质和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性权利进行特殊的司法保护。”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成员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性侵女童的犯罪已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每一起性侵对女童造成的伤害特别是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都是很严重的,女童保护亟待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性侵14岁以下儿童案例433起,被害人778人,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5年这一数据为340起,每天曝光0.95起,同比增长27.35%。实际上,性侵儿童案件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件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为打击性侵犯罪,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但性侵女童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
  性侵女童犯罪所涉罪名广泛
  关于“性侵儿童”这一概念,课题组调研显示,虽然我国规定了诸多保护儿童的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等,但对儿童的年龄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中曾对儿童的年龄做过较为明确的规定,如两高在1992年《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为幼儿”,但这一司法解释在2013年也被废止,理由是“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虽然现行刑法中对“儿童”年龄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仍以14岁作为确定儿童身份的标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此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幼女”、“儿童”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14周岁作为幼女的年龄划分。
  课题组调研显示,性侵犯罪的主体多为男性,也有女性成为强奸的共同犯罪人。我国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了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从严惩处”的“三类特殊身份人员”,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如教师、学校或小区内保安,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人。
  司法实践中,性侵犯罪所涉罪名也比较广泛,刑法中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包含了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婦女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罪名。以海淀区检察院为例,从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罪名集中在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部分案件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
  被害女童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课题组调研显示,在北京,性侵犯罪嫌疑人中非京籍成年男性占较大比例。从嫌疑人年龄看,大多数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未成年、老年人犯罪占一定比例,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涉嫌罪名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且存在共同犯罪,亦应引起重视。
  据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近三年数据的统计,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超过半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大多为进京务工人员,职业涵盖了教师、教育辅导机构人员、超市及餐饮店服务员、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物业人员、保洁员、托管班司机、保安等行业人员。在各类嫌疑人中,教师、保安等负有安全防范、监管义务的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是恶劣。
  从被害人身份情况分析,海淀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90%以上被害人为女性,且均为14岁以下儿童。女童已成为性侵害的重点对象,并且呈现出低龄化发展趋势。近三年来的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数据表明,被性侵的女童人数呈现出随着年龄越小而递增的趋势。“10岁以下儿童遭受性侵害人数增多,由于年龄越小,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越弱,越容易受到性侵害”。课题组成员介绍说。
  课题组调研显示,从被害女童的家庭及户籍来看,在校学生及流动人口子女为主要被侵害对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因网络结识犯罪嫌疑人而受到侵害,这一方面反映出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监管和性侵害防范教育方面存在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相当一部分在校学生在网络中轻信网友,缺乏辨识能力,需要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自护教育。而对于受侵害的流动人口子女而言,监护人的监管缺失、居住地管理混乱成为在京流动人口子女被性侵的最重要原因。
  网友邻居间此类案多发
  来自海淀区检察院的调研显示,性侵犯罪中熟人之间作案高发,占了未成年人案件的60%以上。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这些熟人关系包括朋友关系、网友关系、邻里关系、师生关系、亲戚关系等。
  “众多熟人关系中,网友和邻里关系的性侵案件多发,多数案情为嫌疑人通过移动社交平台如微信、陌陌等软件结识女性未成年人,而一些女童由于年龄尚小、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嫌疑人通过花言巧语骗得被害人信任后,相约见面并实施性侵。”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检察官莫非介绍说。
  而邻里关系之间性侵案件,则多发生在外来务工人员的群租房内,由于北京市内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多租住在管理混乱的群租房片,务工子女由于疏于监管和自护意识较差,极易受到邻里独居男性的侵害。如刘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刘某某系租住在群租房中的环卫工人,被害人为邻居子女共计5名3至10岁的女童,其多于周末假期时间利用游戏机、动画片、零食等诱骗多名儿童进入其家中,并采用播放淫秽视频、抠摸被害人隐私部位等方式对多名女童实施性侵。   值得警惕的是,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师生关系的性侵案近年来也频频发生,其中多数为教育辅导机构老师或管理人员对被辅导学生实施性侵害。如海淀区检察院今年1月份批准逮捕的邹某某涉嫌强奸、猥亵案,作为被害人家长高价聘请的辅导老师,邹某某利用一对一辅导之机对被害学生多次实施性侵害,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的案件数量虽少但恶性极大,包括亲生父女、继父女及姨夫与外甥女关系。此类性侵嫌疑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实施侵害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大。”莫非说,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建议,并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加强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海淀区检察院的调研还显示,性侵女童案件中,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案件相对较少,一般均采用言语威胁、诱骗、贿赂、“关爱”等非暴力手段实施性侵,并且由于非暴力手段往往利用熟人关系,带有哄骗性、胁迫性和隐蔽性,年龄较小的女童没有意识到自身受侵害,或因羞耻感而惧怕被他人发现,以至于其中一些嫌疑人多次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如侯某某强奸案中,其以在网络公开被害人的裸照和裸聊视频相威胁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赵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其在半年内多次利用游戏、零食等诱惑低龄女童至其家中,采用抠摸和顶蹭生殖器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
  “嫌疑人单独作案居多,隐蔽性较强。”莫非说,在性侵女童案件中,90%以上为一名嫌疑人单独犯罪,且实施性侵害的场所较为隐蔽,多为嫌疑人或被害人住所地、宾馆、车内等,虽然其中部分性侵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园、树林、河边、教室、公共厕所、街道等地,但时间、具体地点、作案手段都相对隐蔽,能够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而加重处罚的案件相对较少。
  由于性侵案件手段隐蔽,加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对于性侵的无知或畏惧使得一些女童很少报案或告诉他人,很多都是经由他人发现才曝光,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面临一系列难题。比如由于间隔时间长,案件办理往往面临取证困难,且多数案件证据之间矛盾突出,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呈现“一对一”的证据状况。
  同时,对被性侵的女童救助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一方面被害人救助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另一方面一些被害女童及其近亲属思想观念保守落后,案发后不愿意再提及此事,不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救助,导致心理疏导、社工跟踪救助等专业资源无用武之地。
  性侵发案原因探析
  “不同的性侵案件有不同的案发原因,但也有一些共性特征,比如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治观念极其淡薄。”莫非分析,部分嫌疑人受黄色视频的腐蚀而道德意识败坏,心理严重不健康;有些嫌疑人明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却对被害人因为害怕或羞耻或无知而不会报案抱有侥幸心理;还有些犯罪因为受害幼女是自愿的,明知幼女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其本人却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与侵害人相对应,一些被害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欠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多数女童思想单纯,难以辨别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意图,性知识缺乏,未意识到与异性进入单独空间的危险性,没有掌握必要的防身方法;也有部分女性未成年人因贪玩、虚荣、随意交友、贪小便宜、贪吃等不良习气,被人利用而成为性侵对象。此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极强的贞操观念和耻辱感,一些女童往往不懂得或羞于寻求法律的保护,使得嫌疑人变本加厉实施性侵。
  “家庭监管不力、学校教育缺位、社区综治不当,也是性侵女童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莫非总结说,从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受害者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者长期不尽监护职责,一些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成员有力庇护而易遭受侵害。如在海淀区的一些城乡结合部,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忙于打工挣钱,使得子女留守家中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继而遭受邻居的性侵害。
  另外,在一些学校和幼儿园,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很少开展防范性侵害的专门教育,学校、老师也是谈“性”色变,法治教育中没有防范性侵、性安全警示等相关内容,教育与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导致许多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极度缺失;部分学校的老师、保安不但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有所缺失,甚至成为了性侵女學生、女儿童的犯罪主体。
  “从社会层面来看,黄色网络文化的传播和色情淫秽光盘书籍的流传,成为了引诱性侵未成年人的诱因,一些基层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为犯罪提供了作案的环境。”莫非补充说。
  一体化取证和联动机制初具效果
  “性侵女童案件,因被害人身心的特殊性和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从办案理念、办案机制及办案方法都有别于其他犯罪案件,需要建立特殊的司法保护机制。”课题组成员建议,作为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女童,隐私应当作为首要事项得到保护;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造成痛苦,以便确保女童的身心、精神健康得到最大的保护。
  课题组研究成果显示,在司法环节,海淀区已经建立一体化取证机制:通过设立专用场所、配置专用设备、建立衔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等方式,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空间内,一次性完成对被害人询问、人身检查、伤情固定、物证提取、辨认等工作;社工、心理咨询师通过旁听讯问、询问和隐蔽观察,了解评估被害女童的心理状况,并及时干预,尽量对被害女童一次询问到位,避免“二次伤害”。
  针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一些女童被性侵后受抑郁困扰乃至自杀的案例,课题组成员认为,建立被害女童心理评估及辅导制度尤为必要,“被性侵女童的心理创伤,远远超出我们成人的想象,我们不应回避、忽视和轻视这个问题,办案人员、家长、社工、心理咨询师、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被害人心理伤害进行关注,进行定期、规范的专业心理辅导与疏导,将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与阴影减少到最低限度”。
  司法实践中,被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面临情绪抚慰、心理辅导、家庭治疗、就学就业、经济补偿、法律援助等各方面的困境,越早对其开展专业和针对性的救助措施,越能将伤害降到最小。莫非认为,国家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明确相关工作细则,建立心理、社工等专业机构名录,建立各部门之间快速有效的沟通协调和救助机制,确保每一个性侵案件中的女童,不分本地户籍外地户籍,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还要注重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衔接,推动社会力量介入性侵女童的救助保护。”莫非介绍说,对被性侵女童的权益保护需要多学科的支持与多元主体的互助协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以海淀为例,海淀区检察院近年来已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主动寻求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作,争取一切可能的资源予以整合、共享,发挥资源的最大保护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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