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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行政救助制度之借鉴
从上述发达国家的相应行政救助制度来看,要建立发展好行政救助制度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高度重视行政救助制度法制建设
国外发达国家能够重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其前提就在于制订了详细而又合理的法律制度。从英国最早的《济贫法》到现今不计其数的法律法规,无一不是体现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所在。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而要建立行政救助制度,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这个制度,使这个社会不是依照个人意愿来施行这个制度,而是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制度的实施。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能够在认识到行政救助制度本身对社会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后,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这个制度的稳定,本身是对行政救助制度的巨大贡献。我们国家处于后发展的国家,必须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尽快用法律的形式来颁布我国自身的行政救助制度,以弥补先期发展的不足和缺陷。
(二)普遍救助与有侧重点救助的差异化
英国在早期实施的普遍行政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逐步淘汰,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经济的原因,另一方面也跟其社会结构变化有关。美国也是逐步淘汰了普遍救助制度,而实行了有侧重点的救助制度。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本身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部分国民看到了行政救助的好处,不思进取,公然运用制度本身的漏洞来骗取救助,这不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也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使本应受救助的国民因为救助资源的减少而降低甚至丧失了救助。为此英国修改了以前的普遍救助制度,改为有侧重点的救助,具体实施中则是在对受益群体的限定性上加以严格化,规定了若干个不符合救助的群体,如单亲人口、年富力强者都排除在受救助范围之内。当然一些国家仍然实施着普遍救助制度,如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经济的发达和受助人口群体的相对较少。考虑到自身国家的基本国情,我们国家也应该实施有侧重点的救助制度,这和我们正处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相符合的。
(三)实施分层次的救助
实施分层次的救助,即对不同的受救助者采取不同的救助内容,要形成一个紧密替进的层级。美国行政救助制度相对其它国家来说,在这方面就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实现了现金救助和物品服务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形式,此外还详细分级别承担了相应的救助内容,美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分了自己承担救助的责任区分和承担比例。这种分级别分层次的救助体系对一个大国建立完善化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国家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国家,而且我们的疆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我们需要建立全国性的行政救助制度,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所在。区分受救助者的不同差异,充分利用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才能实施好行政救助制度。
(四)要逐步让责任承担成为受救助的前提
不管是英国还是美国,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受救助的普通前提。美国在实施救助制度的时候,要求受救助者能够服务于社会,要求他们必须要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如果实在没有条件的,政府还创造条件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英国也是在借鉴美国政府的经验上,逐步推行了这个制度。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但使受救助者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救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予了他们被尊重的权利。行政救助制度本身是一个具有人性化色彩很浓的制度,赋予制度本身一定的人性也是這个制度本身设立的目的所在。我国以前实施的救助制度更多的体现着政府的恩惠,而不是人民的权益,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救助本身所具有的人权进步性。在实施行政救助制度的同时,能够使得这个制度成为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这才是完善行政救助制度本身的目的所在。
(五)通过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程度减少救助的支出
西欧国家的行政救助制度本身没有很大的发展,就在于其自身高福利制度的实施。行政救助制度如同治标,福利制度如同治本,治标不治本,只能是实施的越完善,需要救助的越多,而实施好福利制度,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受救助情况的产生。西欧国家的高福利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只有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实施的非常完善的时候,这个国家本身就没有了相应的救助制度。当然行政救助制度和福利制度的相互关系,需要在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我国目前经济水平虽有发展,但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还没有更多的资源来运用到整体福利制度的建设上。只能在发展行政救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福利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减少抑或取消行政救助制度,而用福利制度来代替。
这几方面内容都是发达国家逐步发展的宝贵经验,我们需要在适用上加以灵活运用。此外考虑到我们国家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目前来看我们没有能力达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我们国家的人口也大大超过这些国家,也不可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高额的国家补贴。因此我们国家还是应该多考虑自己的国情。建立健全适合自己发展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才是我们学习国外先进制度的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方世荣.行政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许琳.社会保障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周弘.社会福利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从上述发达国家的相应行政救助制度来看,要建立发展好行政救助制度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高度重视行政救助制度法制建设
国外发达国家能够重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其前提就在于制订了详细而又合理的法律制度。从英国最早的《济贫法》到现今不计其数的法律法规,无一不是体现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所在。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而要建立行政救助制度,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这个制度,使这个社会不是依照个人意愿来施行这个制度,而是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制度的实施。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能够在认识到行政救助制度本身对社会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后,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这个制度的稳定,本身是对行政救助制度的巨大贡献。我们国家处于后发展的国家,必须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尽快用法律的形式来颁布我国自身的行政救助制度,以弥补先期发展的不足和缺陷。
(二)普遍救助与有侧重点救助的差异化
英国在早期实施的普遍行政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逐步淘汰,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经济的原因,另一方面也跟其社会结构变化有关。美国也是逐步淘汰了普遍救助制度,而实行了有侧重点的救助制度。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本身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部分国民看到了行政救助的好处,不思进取,公然运用制度本身的漏洞来骗取救助,这不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也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使本应受救助的国民因为救助资源的减少而降低甚至丧失了救助。为此英国修改了以前的普遍救助制度,改为有侧重点的救助,具体实施中则是在对受益群体的限定性上加以严格化,规定了若干个不符合救助的群体,如单亲人口、年富力强者都排除在受救助范围之内。当然一些国家仍然实施着普遍救助制度,如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经济的发达和受助人口群体的相对较少。考虑到自身国家的基本国情,我们国家也应该实施有侧重点的救助制度,这和我们正处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相符合的。
(三)实施分层次的救助
实施分层次的救助,即对不同的受救助者采取不同的救助内容,要形成一个紧密替进的层级。美国行政救助制度相对其它国家来说,在这方面就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实现了现金救助和物品服务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形式,此外还详细分级别承担了相应的救助内容,美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分了自己承担救助的责任区分和承担比例。这种分级别分层次的救助体系对一个大国建立完善化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国家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国家,而且我们的疆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我们需要建立全国性的行政救助制度,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所在。区分受救助者的不同差异,充分利用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才能实施好行政救助制度。
(四)要逐步让责任承担成为受救助的前提
不管是英国还是美国,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受救助的普通前提。美国在实施救助制度的时候,要求受救助者能够服务于社会,要求他们必须要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如果实在没有条件的,政府还创造条件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英国也是在借鉴美国政府的经验上,逐步推行了这个制度。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但使受救助者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救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予了他们被尊重的权利。行政救助制度本身是一个具有人性化色彩很浓的制度,赋予制度本身一定的人性也是這个制度本身设立的目的所在。我国以前实施的救助制度更多的体现着政府的恩惠,而不是人民的权益,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救助本身所具有的人权进步性。在实施行政救助制度的同时,能够使得这个制度成为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这才是完善行政救助制度本身的目的所在。
(五)通过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程度减少救助的支出
西欧国家的行政救助制度本身没有很大的发展,就在于其自身高福利制度的实施。行政救助制度如同治标,福利制度如同治本,治标不治本,只能是实施的越完善,需要救助的越多,而实施好福利制度,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受救助情况的产生。西欧国家的高福利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只有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实施的非常完善的时候,这个国家本身就没有了相应的救助制度。当然行政救助制度和福利制度的相互关系,需要在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我国目前经济水平虽有发展,但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还没有更多的资源来运用到整体福利制度的建设上。只能在发展行政救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福利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减少抑或取消行政救助制度,而用福利制度来代替。
这几方面内容都是发达国家逐步发展的宝贵经验,我们需要在适用上加以灵活运用。此外考虑到我们国家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目前来看我们没有能力达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我们国家的人口也大大超过这些国家,也不可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高额的国家补贴。因此我们国家还是应该多考虑自己的国情。建立健全适合自己发展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才是我们学习国外先进制度的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方世荣.行政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许琳.社会保障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周弘.社会福利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