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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盐之禁榷,由来已久,然真其正发展为专卖制度却始自唐代的盐业改革。立足于唐代这一盐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时期,选取唐代盐业改革为研究对象,对唐中期第五琦和刘晏的盐业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研究分析,可从中找出两次盐业改革中的积极方面。以古鉴今,由此深化对我国现行食盐政策的认识。
【关键词】唐代;盐业改革;第五琦盐法;刘晏盐法
引言
中国古代盐之禁榷制由来已久,据《周礼·天官》记载,西周初期已有盐之禁,然其真正发展为专卖制度却始自唐代的盐业改革。“唐代盐法的沿革,可分为税盐和榷盐两大阶段:安史乱前为税盐时期,其中有从无税到有税的转变;安史乱后为榷盐时期,又有从全面禁榷到向‘官商分利’的发展。”①因而,本文立足于唐代这一盐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时期,对唐中期第五琦和刘晏的两次重大盐业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研究分析,并从中找出两次盐业改革中的积极方面。以古鉴今,由此深化对我国现行食盐政策的认识。
1唐代盐业改革的背景
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 ”骤然爆发,给唐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镇压叛乱,中央政府多次征调边防军队,造成边防空虚,外乱丛生。长期的战乱使得全国户数锐减,由战前的890多万户减至190多万户②。人口的锐减使国家赋税收入急剧下降,再加之地方割据势力强大、拒向中央缴纳赋税,唐王朝已不复以前的繁荣盛世,反而在财政上陷入拮据局面。这就导致了政府不能控制这些地方的盐政,中央也不得不剥削其他地方来保证收支平衡。叛乱平定后,如何恢复发展破败的国民经济、挽救危机中的王朝统治也就成为了当时唐王朝的迫切任务,第五琦和刘晏提出的盐业改革也正是基于此时的历史背景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2唐代盐业改革的内容
2.1第五琦榷盐法
安史之乱发生后,国家财政难以维持,第五琦③临危受命于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就任盐铁使,在颜真卿地区专卖法的启示下,将刘彤在《论盐铁表》中所说的建议付诸实践,创立盐法。
史书记载,第五琦“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自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④。可见第五琦实施的榷盐法是由政府派遣官吏直接对食盐进行管理,由政府掌控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对食盐进行辜榷制度。规定从事食盐生产的人为亭户,户籍与其他百姓分开,亭户可从事食盐生产,但不能私自卖出,而是由政府收购,以此获得一定的报酬。后人将第五琦榷盐法总结为“第五琦所立之盐法,系将民制之盐,收购后加价售出,即所谓‘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与汉代之全部专卖制尚有不同”。⑤
第五琦确立榷盐法后,规定每斗盐加价百文,盐价由原来的十文暴涨到一百一十文,但盐的收购价格仍保持原有的十文不变,“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⑥。他推行的这种盐法实际上是一种直接专卖制,在这种制度下初步形成了“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产销方式。由此唐代对食盐的禁榷制度也就建立起来了。
2.2刘晏盐法改革
第五琦盐改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唐政府的压力,但其法也非尽善尽美。宝應二年(762年),刘晏接替第五琦为度支盐铁转运使,在继承第五琦榷盐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针对榷盐法所存在的弊端并结合自身实践所得经验,创立了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度。史称:“至德初,为国用不足,令第五琦于诸道榷盐以助军用。及晏代其用,法益精密,官无遗利。”⑦刘晏基于此目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五琦旧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1)刘晏所推行的盐法“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⑧,保留了第五琦旧法中的由盐户生产、盐官收购的内容,具体来说,刘晏在综合考虑商人的作用后,将批发和零售这两种常见的营销方法运用于改革当中。学术界普遍认为,刘晏改革后的食盐产销体制是在第五琦“直接专卖制”基础上形成的“间接专卖制”,也被称为“就场专卖制”。
(2)精简盐政机构。过多的盐政机构会大大增加榷盐的运营成本,严重削减榷盐的纯收入,因此刘晏对第五琦盐法的专卖手续进行简化,也精简了一批盐政机构和冗官冗吏,仅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对亭户进行管理。食盐的经营模式也改为政府向亭户收购并对食盐统一定价,商人向政府批发食盐运往全国各地以获得利润,这样政府就得以摆脱繁琐枯燥的食盐运销事务。新法精简后仅留下四场十监,“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⑨;另一方面又在产盐区和运销要地设置十三个巡院保证政府能够全面获得榷盐收入,“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⑩严厉禁止那些私盐贩的生产、偷运和贩卖私盐的行为,以保证官盐的正常销售和批发商的利益不会被侵害。运盐时免征商人过路税,“禁堰埭邀以利者。”这既免除了广设机构的弊端,也保证了食盐产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亭户的食盐生产技术进行指导。“盐以卤为主,霖雨过多,则卤质淡薄,成盐就困难;晴久地干,则碱土成溜坟起,可大量淋出浓卤,以便煎煮,只有晴雨得所,方能所收益多。”刘晏非常重视食盐生产,为增加食盐产量,特意根据盐场的环境和气候状况,制定出符合生产的规章。并派遣盐官指导亭户生产制盐,从而使食盐产量得到很大提高,当时的吴、越、扬、楚等州的盐仓多至数千,积盐的数量也十分可观。
(4)创立常平盐法,“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贯,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政府在偏远地区设置常平盐仓,常平盐仓的盐大多来自产盐地区,将这些产盐区的盐运到少盐区,这样既保证了百姓对食盐的正常需求,使得他们能够买到平价盐,又打击了不法商贩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常平盐法也是刘晏盐法的特色之一。 概而言之,刘晏盐法是对第五琦旧法的继承和完善,比之旧法更为复杂、先进。刘晏的榷盐制采取了一种十分高明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增加食盐产量、扩大生产规模,并且对管理食盐的产销部门进行缩减以便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同时为过往商人提供便利等方式来提高收益,而不是仅依靠提高盐价。
3唐代盐业改革评价
3.1积极层面
第五琦和刘晏盐改都是在安史之乱后,唐朝社会处于严重的社会危机与财政危机时提出的。刘晏改革是在第五琦改革的基础上对其旧法的改进和完善,这两次盐业改革都达到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缓解唐王朝经济压力、挽救危机中的王朝统治的作用。尤其是刘晏在提高盐价的过程中能够关注百姓的可接受范围,不任性而为的做法更为可贵。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就场专卖制度实施后,“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大大缓解了唐政府的财政危机。第五琦始立榷盐法,促使了盐专卖法在唐朝的实施;刘晏盐改在盐业史中的地位更为突出,唐以后的历代盐法都深受其影响。刘晏对第五琦盐法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给唐代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在刘晏的改革下,大致上缓解了唐朝政府的财政困难,为唐朝的封建经济注入了新的能量。
3.2消极层面
(1)无论在第五琦还是在刘晏的盐法改革中,都避免不了唐代盐政在后期走向败坏的趋势。如第五琦盐法中,政府包揽了食盐的生产、贩卖等事宜,结果造成了盐政机构庞杂、贪腐盛行,这也是第五琦盐法最大的弊端。刘晏继承了第五琦盐法,并在其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盐法改革也激化了社会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削弱了王朝的统治,促使唐代后期的盐政也走向了败坏。
(2)食盐的专卖制度得到了初步完善,但不利于唐朝发展商品经济。由于政府垄断了盐业产销的各个阶段,对外销售时實行专卖价格,虽“人不益税”,但实际上是通过提高盐价转嫁负担给广大人民。国家权力进入到商品流通领域中,但由于各种原因唐朝一直都存在“钱荒”现象。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唐王朝发展商品经济。
(3)盐法改革既加重了百姓负担,又加剧了统治秩序的动荡。第五琦榷盐法也是一种盐税寓于盐价的政策,通过这一政策唐朝政府大为获利,但盐价的陡涨必然会加重百姓负担;这是比之原来更为巧妙的剥削方式,也是他盐法中最大的缺点。“第五琦战时草创专卖制度,实属不易。”刘晏继续盐法改革也实属无奈之举,战乱后的唐代社会自然经济基础几近崩溃,为了巩固封建政权不得不实行榷盐,结果这一盐法实施后,使政府过度依赖于食盐专卖所带来的利润,反而加剧了统治秩序的动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唐代盐业改革在我国盐业发展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既继承了原有的盐业政策,实施了榷盐制,又深刻影响着后世的盐业制度:刘晏盐法的创立是古代盐政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后世朝代的盐业政策多在其基础上略有更改。从唐代盐业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食盐专卖虽可以为国家带来巨额的利润,但也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但唐代的盐业改革毕竟是成功的范例,对我国现阶段完善食盐营销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02(003):16.
② 朱绍侯编.中国古代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459.
③第五琦(?-782年),唐朝官员,字禹珪,京兆长安(今陕西西安)人,少以吏干进,曾任户部侍郎同
中书门下平章事等职,乾元元年(758年)担任盐铁转运使,推行盐法.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三·第五琦传[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2238.
⑤李福国.浅析唐代盐的专卖制度[M].玉溪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06):65.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2236.
⑧[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⑨[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⑩[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参考文献
[1]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2).
[2]朱绍侯编.中国古代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3][后晋]刘昫.旧唐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4]李福国.浅析唐代盐的专卖制度[J].玉溪师专学报,1995,(6).
[5]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6][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吴慧.唐代的盐法和盐政[J].盐业史研究,1992,(3).
【关键词】唐代;盐业改革;第五琦盐法;刘晏盐法
引言
中国古代盐之禁榷制由来已久,据《周礼·天官》记载,西周初期已有盐之禁,然其真正发展为专卖制度却始自唐代的盐业改革。“唐代盐法的沿革,可分为税盐和榷盐两大阶段:安史乱前为税盐时期,其中有从无税到有税的转变;安史乱后为榷盐时期,又有从全面禁榷到向‘官商分利’的发展。”①因而,本文立足于唐代这一盐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时期,对唐中期第五琦和刘晏的两次重大盐业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研究分析,并从中找出两次盐业改革中的积极方面。以古鉴今,由此深化对我国现行食盐政策的认识。
1唐代盐业改革的背景
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 ”骤然爆发,给唐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镇压叛乱,中央政府多次征调边防军队,造成边防空虚,外乱丛生。长期的战乱使得全国户数锐减,由战前的890多万户减至190多万户②。人口的锐减使国家赋税收入急剧下降,再加之地方割据势力强大、拒向中央缴纳赋税,唐王朝已不复以前的繁荣盛世,反而在财政上陷入拮据局面。这就导致了政府不能控制这些地方的盐政,中央也不得不剥削其他地方来保证收支平衡。叛乱平定后,如何恢复发展破败的国民经济、挽救危机中的王朝统治也就成为了当时唐王朝的迫切任务,第五琦和刘晏提出的盐业改革也正是基于此时的历史背景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2唐代盐业改革的内容
2.1第五琦榷盐法
安史之乱发生后,国家财政难以维持,第五琦③临危受命于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就任盐铁使,在颜真卿地区专卖法的启示下,将刘彤在《论盐铁表》中所说的建议付诸实践,创立盐法。
史书记载,第五琦“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自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④。可见第五琦实施的榷盐法是由政府派遣官吏直接对食盐进行管理,由政府掌控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对食盐进行辜榷制度。规定从事食盐生产的人为亭户,户籍与其他百姓分开,亭户可从事食盐生产,但不能私自卖出,而是由政府收购,以此获得一定的报酬。后人将第五琦榷盐法总结为“第五琦所立之盐法,系将民制之盐,收购后加价售出,即所谓‘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与汉代之全部专卖制尚有不同”。⑤
第五琦确立榷盐法后,规定每斗盐加价百文,盐价由原来的十文暴涨到一百一十文,但盐的收购价格仍保持原有的十文不变,“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⑥。他推行的这种盐法实际上是一种直接专卖制,在这种制度下初步形成了“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产销方式。由此唐代对食盐的禁榷制度也就建立起来了。
2.2刘晏盐法改革
第五琦盐改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唐政府的压力,但其法也非尽善尽美。宝應二年(762年),刘晏接替第五琦为度支盐铁转运使,在继承第五琦榷盐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针对榷盐法所存在的弊端并结合自身实践所得经验,创立了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度。史称:“至德初,为国用不足,令第五琦于诸道榷盐以助军用。及晏代其用,法益精密,官无遗利。”⑦刘晏基于此目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五琦旧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1)刘晏所推行的盐法“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⑧,保留了第五琦旧法中的由盐户生产、盐官收购的内容,具体来说,刘晏在综合考虑商人的作用后,将批发和零售这两种常见的营销方法运用于改革当中。学术界普遍认为,刘晏改革后的食盐产销体制是在第五琦“直接专卖制”基础上形成的“间接专卖制”,也被称为“就场专卖制”。
(2)精简盐政机构。过多的盐政机构会大大增加榷盐的运营成本,严重削减榷盐的纯收入,因此刘晏对第五琦盐法的专卖手续进行简化,也精简了一批盐政机构和冗官冗吏,仅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对亭户进行管理。食盐的经营模式也改为政府向亭户收购并对食盐统一定价,商人向政府批发食盐运往全国各地以获得利润,这样政府就得以摆脱繁琐枯燥的食盐运销事务。新法精简后仅留下四场十监,“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⑨;另一方面又在产盐区和运销要地设置十三个巡院保证政府能够全面获得榷盐收入,“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⑩严厉禁止那些私盐贩的生产、偷运和贩卖私盐的行为,以保证官盐的正常销售和批发商的利益不会被侵害。运盐时免征商人过路税,“禁堰埭邀以利者。”这既免除了广设机构的弊端,也保证了食盐产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亭户的食盐生产技术进行指导。“盐以卤为主,霖雨过多,则卤质淡薄,成盐就困难;晴久地干,则碱土成溜坟起,可大量淋出浓卤,以便煎煮,只有晴雨得所,方能所收益多。”刘晏非常重视食盐生产,为增加食盐产量,特意根据盐场的环境和气候状况,制定出符合生产的规章。并派遣盐官指导亭户生产制盐,从而使食盐产量得到很大提高,当时的吴、越、扬、楚等州的盐仓多至数千,积盐的数量也十分可观。
(4)创立常平盐法,“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贯,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政府在偏远地区设置常平盐仓,常平盐仓的盐大多来自产盐地区,将这些产盐区的盐运到少盐区,这样既保证了百姓对食盐的正常需求,使得他们能够买到平价盐,又打击了不法商贩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常平盐法也是刘晏盐法的特色之一。 概而言之,刘晏盐法是对第五琦旧法的继承和完善,比之旧法更为复杂、先进。刘晏的榷盐制采取了一种十分高明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增加食盐产量、扩大生产规模,并且对管理食盐的产销部门进行缩减以便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同时为过往商人提供便利等方式来提高收益,而不是仅依靠提高盐价。
3唐代盐业改革评价
3.1积极层面
第五琦和刘晏盐改都是在安史之乱后,唐朝社会处于严重的社会危机与财政危机时提出的。刘晏改革是在第五琦改革的基础上对其旧法的改进和完善,这两次盐业改革都达到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缓解唐王朝经济压力、挽救危机中的王朝统治的作用。尤其是刘晏在提高盐价的过程中能够关注百姓的可接受范围,不任性而为的做法更为可贵。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就场专卖制度实施后,“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大大缓解了唐政府的财政危机。第五琦始立榷盐法,促使了盐专卖法在唐朝的实施;刘晏盐改在盐业史中的地位更为突出,唐以后的历代盐法都深受其影响。刘晏对第五琦盐法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给唐代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在刘晏的改革下,大致上缓解了唐朝政府的财政困难,为唐朝的封建经济注入了新的能量。
3.2消极层面
(1)无论在第五琦还是在刘晏的盐法改革中,都避免不了唐代盐政在后期走向败坏的趋势。如第五琦盐法中,政府包揽了食盐的生产、贩卖等事宜,结果造成了盐政机构庞杂、贪腐盛行,这也是第五琦盐法最大的弊端。刘晏继承了第五琦盐法,并在其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盐法改革也激化了社会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削弱了王朝的统治,促使唐代后期的盐政也走向了败坏。
(2)食盐的专卖制度得到了初步完善,但不利于唐朝发展商品经济。由于政府垄断了盐业产销的各个阶段,对外销售时實行专卖价格,虽“人不益税”,但实际上是通过提高盐价转嫁负担给广大人民。国家权力进入到商品流通领域中,但由于各种原因唐朝一直都存在“钱荒”现象。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唐王朝发展商品经济。
(3)盐法改革既加重了百姓负担,又加剧了统治秩序的动荡。第五琦榷盐法也是一种盐税寓于盐价的政策,通过这一政策唐朝政府大为获利,但盐价的陡涨必然会加重百姓负担;这是比之原来更为巧妙的剥削方式,也是他盐法中最大的缺点。“第五琦战时草创专卖制度,实属不易。”刘晏继续盐法改革也实属无奈之举,战乱后的唐代社会自然经济基础几近崩溃,为了巩固封建政权不得不实行榷盐,结果这一盐法实施后,使政府过度依赖于食盐专卖所带来的利润,反而加剧了统治秩序的动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唐代盐业改革在我国盐业发展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既继承了原有的盐业政策,实施了榷盐制,又深刻影响着后世的盐业制度:刘晏盐法的创立是古代盐政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后世朝代的盐业政策多在其基础上略有更改。从唐代盐业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食盐专卖虽可以为国家带来巨额的利润,但也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但唐代的盐业改革毕竟是成功的范例,对我国现阶段完善食盐营销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02(003):16.
② 朱绍侯编.中国古代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459.
③第五琦(?-782年),唐朝官员,字禹珪,京兆长安(今陕西西安)人,少以吏干进,曾任户部侍郎同
中书门下平章事等职,乾元元年(758年)担任盐铁转运使,推行盐法.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三·第五琦传[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2238.
⑤李福国.浅析唐代盐的专卖制度[M].玉溪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06):65.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2236.
⑧[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⑨[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⑩[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参考文献
[1]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2).
[2]朱绍侯编.中国古代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3][后晋]刘昫.旧唐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4]李福国.浅析唐代盐的专卖制度[J].玉溪师专学报,1995,(6).
[5]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6][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吴慧.唐代的盐法和盐政[J].盐业史研究,1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