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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12月27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中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指出,此前在草案中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等方面,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这两部规章,但位阶比较低。在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中,相关人易牟取暴利。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违法行为。希望通过此次修法,能将相关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认为代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规定非常必要。
张春生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施行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来处理?张春生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对于在法律施行之前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施行后,因为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补充说,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为何还收社会抚养费
为何删除“禁止代孕”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点答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的修改,将使一些人们曾经熟悉的“规则”成为历史。
“全面二孩”即将落地之时,“新华视点”记者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了梳理和探究。
【焦点一】婚假:是否只剩3天?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由于这条规定涉及面广,引发公众议论。
在北京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小王打算明年与男友领证结婚,她说:“法律把晚婚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删除了,是不是我明年结婚的话就没几天婚假了?”
据记者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人口计生法修订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26岁以上,针对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及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
【焦点二】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咋还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焦点三】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
就业更被歧视?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28岁的黎某原本在海南海口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今年怀孕后,公司的做法让她心寒:“一开始不让我休假,后来用扣发工资等方式逼我离职。离职后,允诺给我的工资也迟迟不到位。”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公司才给她赔偿了结。“生一个就这样,生两个岂不让女性在职场更受歧视?”她问道。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既要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诉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焦点四】避孕节育:是否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浙江台州人林芝就遇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困扰。一年前在医院安放了节育环后,她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到当初安放的医院要求取环却遭到医院拒绝,要求必须由所在街道或单位出具证明之后才予办理。林芝表示不能理解:“放环取环是我个人的私事,为何还要单位或街道批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生管理处的潘祖光说,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但各省或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区在执行上不平衡。有部分省份没有修改相关条例,部分农村地区继续推行放环结扎等长效避孕措施。
潘祖光认为,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让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是大大进了一步。同时也对计划生育服务提出更多要求。”翟振武说。
此次计生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禁止代孕”的条款令各界关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对这一规定应当进行认真论证。因此,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决定中,并没有将“禁止代孕”写入法律。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等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约束,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想要二孩却不具备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开收养政策通过收养孤儿更具有可行性。现行收养法规定,要收养儿童,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相应的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再生育需地方规定
继续规范辅助生殖 不鼓励晚婚晚育
——国家卫计委回应人口计生法修法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人口计生法修法的相关热点问题。
——什么情形可以再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张春生说。
在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而27日表决通过了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
“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说。
他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新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没有扶助?
张春生介绍,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法之前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白阳)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中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指出,此前在草案中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等方面,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这两部规章,但位阶比较低。在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中,相关人易牟取暴利。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违法行为。希望通过此次修法,能将相关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认为代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规定非常必要。
张春生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施行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来处理?张春生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对于在法律施行之前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施行后,因为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补充说,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为何还收社会抚养费
为何删除“禁止代孕”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点答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的修改,将使一些人们曾经熟悉的“规则”成为历史。
“全面二孩”即将落地之时,“新华视点”记者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了梳理和探究。
【焦点一】婚假:是否只剩3天?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由于这条规定涉及面广,引发公众议论。
在北京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小王打算明年与男友领证结婚,她说:“法律把晚婚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删除了,是不是我明年结婚的话就没几天婚假了?”
据记者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人口计生法修订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26岁以上,针对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及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
【焦点二】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咋还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焦点三】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
就业更被歧视?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28岁的黎某原本在海南海口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今年怀孕后,公司的做法让她心寒:“一开始不让我休假,后来用扣发工资等方式逼我离职。离职后,允诺给我的工资也迟迟不到位。”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公司才给她赔偿了结。“生一个就这样,生两个岂不让女性在职场更受歧视?”她问道。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既要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诉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焦点四】避孕节育:是否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浙江台州人林芝就遇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困扰。一年前在医院安放了节育环后,她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到当初安放的医院要求取环却遭到医院拒绝,要求必须由所在街道或单位出具证明之后才予办理。林芝表示不能理解:“放环取环是我个人的私事,为何还要单位或街道批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生管理处的潘祖光说,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但各省或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区在执行上不平衡。有部分省份没有修改相关条例,部分农村地区继续推行放环结扎等长效避孕措施。
潘祖光认为,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让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是大大进了一步。同时也对计划生育服务提出更多要求。”翟振武说。
此次计生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禁止代孕”的条款令各界关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对这一规定应当进行认真论证。因此,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决定中,并没有将“禁止代孕”写入法律。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等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约束,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想要二孩却不具备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开收养政策通过收养孤儿更具有可行性。现行收养法规定,要收养儿童,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相应的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再生育需地方规定
继续规范辅助生殖 不鼓励晚婚晚育
——国家卫计委回应人口计生法修法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人口计生法修法的相关热点问题。
——什么情形可以再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张春生说。
在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而27日表决通过了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
“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说。
他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新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没有扶助?
张春生介绍,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法之前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白阳)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