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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晋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管理条例》应遵循人本性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整体性原则三大立法原则,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确认、执法部门的建设、地方财政专项预算的常态化、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与知识产权法的衔接等多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构建一套全方位、多层次、更立体的“大晋中”文化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