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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笔者选择了四川五个区县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调查采取查阅档案和访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调查,发现自诉案件立案后在遇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时候,法庭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法庭中止审理之后。自诉案件就被搁置起来,原告的权利得不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被终止,由纠纷带来的社会秩序的裂痕无法平复。一些基层法院变通的处理办法是劝说原告撤诉,并告之将来被告出现后可再行起诉,但是这样的变通在法律上又是行不通的。因此,要解决目前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程序中的不足之处,就有必要建立起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