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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占用道路的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修改后的《条例》将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