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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信部《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销售的大部分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必须在车身上粘贴实际油耗标示。具体车型包括九座以下、九座以上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以及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辆。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申报并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