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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年6月26日,人民日报继5月31日之后,罕见地再次刊文談"最低价中标"问题。不到一月内被三次点名,恶意低价竞标今年有望得到遏制!同日(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此外,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并提出,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365-01
1、本人经归纳整理,总结出目前国内舆论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观点如下:
1.1、“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1.2、“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1.3、“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引发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也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而“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比较强,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招标单位在面对质疑、投诉、检查、审计的时候,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为了规避风险,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其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
一方面,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中标人出现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惜违法违规操作。
其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对工程、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3、“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合理实施与应用的若干建议。
3.1以上观点普遍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类似评标方法存在缺陷,投标人之间容易产生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对未来的合同产生不利的影响。而笔者认为,产生这种恶性竞争的原因并非是这种评标方法本身的缺陷,而是人性道德的缺陷。为了避免产生恶性竞争,许多单位都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进行资格预审,严格赛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全面履行合同;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制度,减少风险;完善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资格预审,严格筛选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尤为重要,这是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类似评标方法的关键。对于那些缺乏行业经验、风险控制了差、管理成本低的潜在投标人,以及那些缺乏高级质量控制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该被筛选掉。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要特别重视过去的履约质量,在对投标进行价值评价时,要特别严格评价投标人的财务方面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质量控制能力等内容,对于上述评估不合格或不能确定的投标人,投标价格再低也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本人建议首先从政策上应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中图分类号:D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365-01
1、本人经归纳整理,总结出目前国内舆论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观点如下:
1.1、“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1.2、“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1.3、“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引发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也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而“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比较强,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招标单位在面对质疑、投诉、检查、审计的时候,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为了规避风险,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其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
一方面,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中标人出现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惜违法违规操作。
其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对工程、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3、“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合理实施与应用的若干建议。
3.1以上观点普遍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类似评标方法存在缺陷,投标人之间容易产生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对未来的合同产生不利的影响。而笔者认为,产生这种恶性竞争的原因并非是这种评标方法本身的缺陷,而是人性道德的缺陷。为了避免产生恶性竞争,许多单位都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进行资格预审,严格赛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全面履行合同;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制度,减少风险;完善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资格预审,严格筛选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尤为重要,这是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类似评标方法的关键。对于那些缺乏行业经验、风险控制了差、管理成本低的潜在投标人,以及那些缺乏高级质量控制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该被筛选掉。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要特别重视过去的履约质量,在对投标进行价值评价时,要特别严格评价投标人的财务方面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质量控制能力等内容,对于上述评估不合格或不能确定的投标人,投标价格再低也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本人建议首先从政策上应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