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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和对美国公司制度。通过对美国公司制度组织框架演变的介绍以及董事会职能的评述,清晰呈现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监督模式属性。
【关键词】公司治理;外部监督;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236-02
1 公司治理简介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即指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关的设置状况,以及公司机关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制衡和协调机制。另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单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与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机制两部分。还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的控制权衙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是以建立合理制衡关系为目标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公司机关的配置及其相互关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在公司机关间分配权力,建立高效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机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公司治理一词所包括的内容很多,对其概念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 原则包括五个部分:1)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2)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3)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 们开展积极的合作;4)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5)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而台湾有学者对此,只做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为:公司治理即为公司权力之制衡,利润之均。
2 公司治理理论渊源
公司治理理论是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R.Tricker 在其《Corportate Governance》一书中首先开始研究的;而在此前的1932年美国学者A.Berle 和 G.Means 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就已经开始探讨美国公司治理制度,并提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公司股权日益分散,股东拥有统治的地位将不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已经成为美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主张公司内部组织应将“股权”与“经营”分开,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以股权来体现公司主人的地位,而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工作。认为股东不一定具有管理公司的专业知识,而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其成员有时不具有资金成立公司,董事会成员由经验丰富的企业管理精英组成,故有利使公司股东与董事间各取所长,各得其所。并提出公司治理的问题实际上由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所产生,两者具有不同的利益。由于人性的弱点,不能认为经营者会选择以所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去经营公司,因此,公司治理的重点在于如何解决公司的控制者与所有者间利益均衡一致的问题。至此,如何让经营者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使其不致于乱用经营权,如何使这种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受到约束和控制,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制度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而经营者作为公司代理人经营时,由于资产往往不是其本人的,而公司资产的损失,由所有股东承担,因此,经营者往往会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所有者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又称代理人费用,是因管理阶层是公司的代理人而得名。主要包括两项开支,一是管理阶层要增加自己的收入,通常是争取提高工资、津贴、应酬费用、办公费用、交通费用、汽车、住房等。二是利用公司资源投入自己有间接利益的项目。也可称为关联交易。按照法律董事不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的项目。但间接利益、附加价值则无法体现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各国公司治理制度中所实现的主要目标便集中体现在如何降低“代理成本”,这就需要设置适当的机制,通过以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等“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公司机制得以建立。具体有以下几种:(1)权力分立原则。即股东会、董事会、监督机构分别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不受彼此非法干预。这实际上是借鉴了政治体制中所施行的“三权分立”。(2)权力制衡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制衡关系。股东有选举、决定董事报酬、对董事进行监督、对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董事会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但董事会在执行业务时有不受股东会非法决议的限制与干涉的权利。董事会与监事的制衡关系。监事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董事提出诉讼以制止董事会违法乱用权力。(3)权力效率原则。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就是公司在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时的直接反映。而经理人中心主义的主导更是为了落实权力效率的原则。通过上述三个原则,在公司治理机制上体现出“外部监控”与“内部监控”两大类型。
3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3.1 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
美国公司最初信守股东本位主义,认为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治理机构的主体。管理阶层是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服务的。但这一观点,现在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一、股东主权地位弱化。二、董事会职权旁落。美国公司董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几乎所有公司权利应当由董事会行使,但实际上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即公司的权力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其他事务也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而公司的一般决策和日常事务的处理实际上是由董事聘请的CEO来完成的,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转变成权是对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方面进行审查。因此,美国的董事会部分权利是在行使监事会的职责。三、大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控制得到强化。四、政府和法律增强干预法人控制权市场。
美国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是一元制,即董事会作为最高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特点为:1)、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选举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集体对股东会负责,保障和监督公司的正常运作。2)董事会成员由经营董事与独立董事组成。美国公司的证券法要求现代大型公司均有一定比例的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高级职员,以使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监督权。公司董事会便由兼任公司的高级职员与不兼任高级职员的董事所组成,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即经营董事控制董事会的决策权。而独立董事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仅负责监督作用。董事会负责任命经理人员,并监督和评价经理人员的工作,对于经理人员的失误,由董事会集体承担责任。3)、董事会下设若干主管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分工处理公司内部事务。一般独立监察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
美国和各州的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的机关,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公司所有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故美国的董事会是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和经营管理权的决策者。董事平均由十三人组成,而独立董事占四分之三,从而客观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运作,以实现公司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但不设立于公司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仅由董事会中设一个监察委员会履行公司监督事务。在实践中,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通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公司推举独立审计员的合适人选,并协助独立审计员完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3.2 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
(1)制衡经营层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大股东都力图控制公司经营权,因为经营权所拥有的利益远非一般股东所能想象的。公车、住宅、各种开销、各种出国机会等等,这使得大股东以其股份首先想办法进入董事会,然后争取董事长位置,再兼任首席执行官(CEO),则公司一切尽在其掌握中,因此,经营管理层现在往往都是大股东、控股股东、经营董事、CEO等集中于一身,而公司制度所提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际上只是针对小股东而言,而并非针对大股东而言,因此,为避免大股东利用其经营上的权力侵占小股东或散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个设计理念中,以制衡经营管理层做为核心目标。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对经营董事的制衡,小董事对大董事的制衡(股权托管的出现属于一个尊重的现象,从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于大股东抗衡的经营地位)。这些都反映出公司制衡设计理念中对人的私欲本性的制约。
(2)独立董事机制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扮演重要的制衡角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始于70 年代美国几家公司的丑闻事件。法院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即董事会应大部分为外部董事。美国证监会为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力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经美国证监会批准1977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项新规定,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 年6 月30 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1990 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Business Roundtable,BRT 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全美企业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ssion,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NACD 1994 年发表的报告强调,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至此,美国一些著名公司也纷纷于90 年代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
4 评析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美国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其次,是发展机构投资者(股东权利托管),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第三,是依靠中介机构的约束,包括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第四,是依靠强有力的事后监管和严厉处罚,以提高违规成本;第五,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股东诉讼制度,如集团诉讼和衍生诉讼制度,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第六,是对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使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达到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华未,《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理论前沿,2001年第20期,第26页。
[2]方龙喜,《德、美、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48页。
[3]台,杨敏华,《企业与法律—公司治理之监事制度研究》,社团法人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出版,第13页。
[4]Adolf A.Berle.Jr.& Gardiner C.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e and Private Property.Macmilan(1932)and revised Harcourt,World and Brace.New York 1968.
[5]D.Gordon Smith, [6]石少侠,公司法,吉林出版社,1996年版。
【关键词】公司治理;外部监督;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236-02
1 公司治理简介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即指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关的设置状况,以及公司机关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制衡和协调机制。另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单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与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机制两部分。还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的控制权衙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是以建立合理制衡关系为目标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公司机关的配置及其相互关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在公司机关间分配权力,建立高效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机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公司治理一词所包括的内容很多,对其概念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 原则包括五个部分:1)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2)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3)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 们开展积极的合作;4)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5)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而台湾有学者对此,只做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为:公司治理即为公司权力之制衡,利润之均。
2 公司治理理论渊源
公司治理理论是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R.Tricker 在其《Corportate Governance》一书中首先开始研究的;而在此前的1932年美国学者A.Berle 和 G.Means 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就已经开始探讨美国公司治理制度,并提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公司股权日益分散,股东拥有统治的地位将不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已经成为美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主张公司内部组织应将“股权”与“经营”分开,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以股权来体现公司主人的地位,而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工作。认为股东不一定具有管理公司的专业知识,而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其成员有时不具有资金成立公司,董事会成员由经验丰富的企业管理精英组成,故有利使公司股东与董事间各取所长,各得其所。并提出公司治理的问题实际上由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所产生,两者具有不同的利益。由于人性的弱点,不能认为经营者会选择以所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去经营公司,因此,公司治理的重点在于如何解决公司的控制者与所有者间利益均衡一致的问题。至此,如何让经营者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使其不致于乱用经营权,如何使这种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受到约束和控制,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制度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而经营者作为公司代理人经营时,由于资产往往不是其本人的,而公司资产的损失,由所有股东承担,因此,经营者往往会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所有者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又称代理人费用,是因管理阶层是公司的代理人而得名。主要包括两项开支,一是管理阶层要增加自己的收入,通常是争取提高工资、津贴、应酬费用、办公费用、交通费用、汽车、住房等。二是利用公司资源投入自己有间接利益的项目。也可称为关联交易。按照法律董事不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的项目。但间接利益、附加价值则无法体现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各国公司治理制度中所实现的主要目标便集中体现在如何降低“代理成本”,这就需要设置适当的机制,通过以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等“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公司机制得以建立。具体有以下几种:(1)权力分立原则。即股东会、董事会、监督机构分别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不受彼此非法干预。这实际上是借鉴了政治体制中所施行的“三权分立”。(2)权力制衡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制衡关系。股东有选举、决定董事报酬、对董事进行监督、对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董事会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但董事会在执行业务时有不受股东会非法决议的限制与干涉的权利。董事会与监事的制衡关系。监事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董事提出诉讼以制止董事会违法乱用权力。(3)权力效率原则。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就是公司在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时的直接反映。而经理人中心主义的主导更是为了落实权力效率的原则。通过上述三个原则,在公司治理机制上体现出“外部监控”与“内部监控”两大类型。
3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3.1 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
美国公司最初信守股东本位主义,认为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治理机构的主体。管理阶层是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服务的。但这一观点,现在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一、股东主权地位弱化。二、董事会职权旁落。美国公司董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几乎所有公司权利应当由董事会行使,但实际上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即公司的权力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其他事务也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而公司的一般决策和日常事务的处理实际上是由董事聘请的CEO来完成的,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转变成权是对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方面进行审查。因此,美国的董事会部分权利是在行使监事会的职责。三、大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控制得到强化。四、政府和法律增强干预法人控制权市场。
美国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是一元制,即董事会作为最高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特点为:1)、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选举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集体对股东会负责,保障和监督公司的正常运作。2)董事会成员由经营董事与独立董事组成。美国公司的证券法要求现代大型公司均有一定比例的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高级职员,以使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监督权。公司董事会便由兼任公司的高级职员与不兼任高级职员的董事所组成,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即经营董事控制董事会的决策权。而独立董事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仅负责监督作用。董事会负责任命经理人员,并监督和评价经理人员的工作,对于经理人员的失误,由董事会集体承担责任。3)、董事会下设若干主管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分工处理公司内部事务。一般独立监察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
美国和各州的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的机关,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公司所有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故美国的董事会是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和经营管理权的决策者。董事平均由十三人组成,而独立董事占四分之三,从而客观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运作,以实现公司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但不设立于公司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仅由董事会中设一个监察委员会履行公司监督事务。在实践中,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通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公司推举独立审计员的合适人选,并协助独立审计员完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3.2 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
(1)制衡经营层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大股东都力图控制公司经营权,因为经营权所拥有的利益远非一般股东所能想象的。公车、住宅、各种开销、各种出国机会等等,这使得大股东以其股份首先想办法进入董事会,然后争取董事长位置,再兼任首席执行官(CEO),则公司一切尽在其掌握中,因此,经营管理层现在往往都是大股东、控股股东、经营董事、CEO等集中于一身,而公司制度所提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际上只是针对小股东而言,而并非针对大股东而言,因此,为避免大股东利用其经营上的权力侵占小股东或散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个设计理念中,以制衡经营管理层做为核心目标。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对经营董事的制衡,小董事对大董事的制衡(股权托管的出现属于一个尊重的现象,从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于大股东抗衡的经营地位)。这些都反映出公司制衡设计理念中对人的私欲本性的制约。
(2)独立董事机制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扮演重要的制衡角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始于70 年代美国几家公司的丑闻事件。法院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即董事会应大部分为外部董事。美国证监会为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力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经美国证监会批准1977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项新规定,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 年6 月30 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1990 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Business Roundtable,BRT 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全美企业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ssion,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NACD 1994 年发表的报告强调,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至此,美国一些著名公司也纷纷于90 年代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
4 评析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美国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其次,是发展机构投资者(股东权利托管),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第三,是依靠中介机构的约束,包括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第四,是依靠强有力的事后监管和严厉处罚,以提高违规成本;第五,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股东诉讼制度,如集团诉讼和衍生诉讼制度,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第六,是对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使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达到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华未,《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理论前沿,2001年第20期,第26页。
[2]方龙喜,《德、美、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48页。
[3]台,杨敏华,《企业与法律—公司治理之监事制度研究》,社团法人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出版,第13页。
[4]Adolf A.Berle.Jr.& Gardiner C.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e and Private Property.Macmilan(1932)and revised Harcourt,World and Brace.New York 1968.
[5]D.Gordon Sm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