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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在中央王朝积极扩张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管辖范围的同时,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的民事纠纷解决管辖制度也在向中央王朝的管辖制度靠拢,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解决管辖制度呈现出趋同的特点。民事纠纷解决管辖制度的趋同,是国家管辖统一性和普适性的要求;是中央王朝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结果;是西南少数民族固有制度必然会汲取外来制度营养的结果。清代西南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解决管辖制度的发展,为中华法系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清代民事纠纷解决管辖实践提供了大量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我们建设西南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