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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视听资料证据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检察技术部门在自侦案件中如何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才能使视听资料服务法庭定罪、提高公诉言辞力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着重对视听资料证据如何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正确的收集方式谈点体会。
关键词:自侦案件;视听资料;收集;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数码照相、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证据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适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高检院要求从2006年3月1日起视听资料要在自侦案件中广泛运用。
一、收集视听资料证据要客观、全面地进行
视听证据多是利用录像、录音来体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由于录像、录音具有连续性,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客观、全面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在收集到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检察技术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对收集的视听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比较,确保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客观、全面、真实、有效。高检院提出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全程同步进行,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讯问是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审讯,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同样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技术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能作任意取舍,不允许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以保证视听资料的同步性。
二、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在程序上必须做到合法
在收集视听资料的时候,依法收集,必须做到严格审批程序,绝不能滥用。一定要保证收集活动的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訴讼程序来进行,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否则视听资料证据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所录制的视听资料,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处理,使其合法化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的时候,如果手段不合法,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不仅这些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会导致其他一些侵权违法事件,甚至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三、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
根据贿赂犯罪所固有的规律性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是紧紧围绕侦查活动而展开的,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办案人员若能抓住这一客观规律,就可以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收集、获取该类犯罪的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等,用视听资料固定下来形成的再生证据,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大体可以运用 以下四种方法:第一、行贿人不供认行贿事实或受贿人的,侦查人员在初查时可一边以公开身份进行虚张声势,故意制造紧张气氛。一边派出人员对行贿人进行严密的监控。这样可以敦促行贿人主动找受贿人串供,技术人员通过录音录像即可掌握关键性证据。第二、行贿人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已明确的,且行受贿双方关系密切,行贿人属为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而主动行贿的,可在对行贿人进行讯问之后,即让其返还。根据行贿人的心理来分析,其交待了行贿的事实后,心理上便会产生“对不起受贿人”的感觉,按常理他便会及时找受贿人说明已交待的事实,或打电话,或捎便信等。因此,侦查人员根据这种情况,在讯问时可先充分对行贿人返回后的行踪加以分析,预想行贿人可能要进行的活动后,进行周密安排来监控行贿人,以期获取行受贿双方串供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第三、行贿人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已明确,且行、受贿双方关系一般,行贿人是因某种原因而被动实施行贿行为的,可利用行贿人赎罪的心理,让其戴罪立功,有意安排其携带微型录音机等视听器材找受贿人“串供”,或安排行贿人约受贿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串供”,力求获取诸如“我为×××事给你送×××款,检察院正在着手调查,你看怎么办”等行受贿双方谈话的视听资料。第四、行受贿之间存在中介人,即介绍贿赂人的要着力在介绍贿赂人身上获取再生证据。也就是说利用中介人与行受贿双方关系都熟悉的客观因素,加强对中介与行受贿人之间来往活动的视听技术监控。中介人有赎罪心理的可有意安排其与行、受贿人“串供”;如中介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侦查人员可一边向其宣传法律,帮其权衡利弊,一边监控其行踪,活动,极力获取三者之间反侦查活动的视听资料,促成案件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
四、收集视听资料要做到及时、可靠
为了视听资料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视听资料作为高科技产物,信息量大,客观准确,但容易被剪辑,伪造。因此在获取制作时,要注意附文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制作情况,真正起到证据的证明作用。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侦查人员和检察技术工作人员,以便随时采取行动。在时机选择上也比较重要,一是在搜查现场时候,检察技术工作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踪收集取证,这样不仅仅能证明犯罪,同时也对搜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对于那些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在客观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以及流动性比较强的证人,要及时地通过录音、录像方式收集视听资料,可以更加有效的对证据进行固定。
关键词:自侦案件;视听资料;收集;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数码照相、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证据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适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高检院要求从2006年3月1日起视听资料要在自侦案件中广泛运用。
一、收集视听资料证据要客观、全面地进行
视听证据多是利用录像、录音来体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由于录像、录音具有连续性,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客观、全面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在收集到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检察技术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对收集的视听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比较,确保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客观、全面、真实、有效。高检院提出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全程同步进行,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讯问是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审讯,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同样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技术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能作任意取舍,不允许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以保证视听资料的同步性。
二、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在程序上必须做到合法
在收集视听资料的时候,依法收集,必须做到严格审批程序,绝不能滥用。一定要保证收集活动的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訴讼程序来进行,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否则视听资料证据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所录制的视听资料,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处理,使其合法化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的时候,如果手段不合法,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不仅这些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会导致其他一些侵权违法事件,甚至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三、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
根据贿赂犯罪所固有的规律性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是紧紧围绕侦查活动而展开的,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办案人员若能抓住这一客观规律,就可以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收集、获取该类犯罪的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等,用视听资料固定下来形成的再生证据,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大体可以运用 以下四种方法:第一、行贿人不供认行贿事实或受贿人的,侦查人员在初查时可一边以公开身份进行虚张声势,故意制造紧张气氛。一边派出人员对行贿人进行严密的监控。这样可以敦促行贿人主动找受贿人串供,技术人员通过录音录像即可掌握关键性证据。第二、行贿人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已明确的,且行受贿双方关系密切,行贿人属为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而主动行贿的,可在对行贿人进行讯问之后,即让其返还。根据行贿人的心理来分析,其交待了行贿的事实后,心理上便会产生“对不起受贿人”的感觉,按常理他便会及时找受贿人说明已交待的事实,或打电话,或捎便信等。因此,侦查人员根据这种情况,在讯问时可先充分对行贿人返回后的行踪加以分析,预想行贿人可能要进行的活动后,进行周密安排来监控行贿人,以期获取行受贿双方串供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第三、行贿人供认行贿事实,受贿人是谁已明确,且行、受贿双方关系一般,行贿人是因某种原因而被动实施行贿行为的,可利用行贿人赎罪的心理,让其戴罪立功,有意安排其携带微型录音机等视听器材找受贿人“串供”,或安排行贿人约受贿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串供”,力求获取诸如“我为×××事给你送×××款,检察院正在着手调查,你看怎么办”等行受贿双方谈话的视听资料。第四、行受贿之间存在中介人,即介绍贿赂人的要着力在介绍贿赂人身上获取再生证据。也就是说利用中介人与行受贿双方关系都熟悉的客观因素,加强对中介与行受贿人之间来往活动的视听技术监控。中介人有赎罪心理的可有意安排其与行、受贿人“串供”;如中介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侦查人员可一边向其宣传法律,帮其权衡利弊,一边监控其行踪,活动,极力获取三者之间反侦查活动的视听资料,促成案件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
四、收集视听资料要做到及时、可靠
为了视听资料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视听资料作为高科技产物,信息量大,客观准确,但容易被剪辑,伪造。因此在获取制作时,要注意附文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制作情况,真正起到证据的证明作用。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侦查人员和检察技术工作人员,以便随时采取行动。在时机选择上也比较重要,一是在搜查现场时候,检察技术工作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踪收集取证,这样不仅仅能证明犯罪,同时也对搜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对于那些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在客观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以及流动性比较强的证人,要及时地通过录音、录像方式收集视听资料,可以更加有效的对证据进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