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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前提要:商家无理由取消订单的做法常被俗称为“砍单”。砍单往往发生在顾客捡漏时,商家不愿意让顾客得便宜,结果可能导致违约。
话说很多人都知道飞天茅台53度酒奇货可居,在各种限购限价规则下,顾客和商家斗智斗勇。一些顾客通过意料外的办法抢到了酒,但是商家不认账,取消订单退款不发货,引发了纠纷。
顾客捡到大漏后经常被商家砍单,不仅是飞天茅台53酒,许多其他的优惠价名牌商品也一样,顾客明明已下单付款,商家却说不卖就不卖,但这事儿法律可不答应。
案例一:抢到特价酒,被疑手段不对
2019年10月,杨先生前往H公司所开设的A店铺购物。通过营业员,他从H公司系统里查到飞天茅台53度酒的促销价格及商品编码。当晚回到家,杨先生使用H公司运营的“某生活”APP,进入其中的“扫码购”功能,输入飞天茅台53度酒的商品编码,在H公司开设的B店下单了6瓶飞天茅台53度酒,订单状态显示“完成”。杨先生还从H公司开具了电子发票一张,写明商品为6瓶飞天茅台53度酒,总金额为5586元,单价只要931元。
下单后,H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杨先生,称茅台缺货,但可以安排调货。杨先生同意耐心等待,并沒有要求H公司即刻履行。可是H公司后来却以无货为由,在未征得杨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对上述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并销毁了电子发票。货款5586元已经全部退还给了杨先生。
吃闷亏的杨先生起诉了H公司,请求判令被告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成交价进行发货。
审理中,H公司认可杨先生提供的门店商品价格单及飞天茅台53度酒编码,也认可门店曾以每瓶931元为飞天茅台53度酒定价,可是却说飞天茅台53度酒早已没有库存,杨先生下单时并没有新货上架,因此他根本不可能买到商品并形成订单。H公司认为杨先生必然采用了某种非法的技术手段,“扫码购”功能仅适用于在门店,杨先生是在家中扫码下单,不符合“扫码购”的使用要求和条件。
那么双方之间的购物合同到底是否有效呢?这笔买卖还能成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能够选择确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H公司现主张杨先生是通过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订单,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扫码购”的规则,法院认为,若消费者与商家对购买方式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履行,但H公司出示的“扫码购”使用规则与杨先生出示的APP使用规则不相同,无法证实H公司已事先告知了杨先生购买规则或已经得到杨先生的同意。并且,杨先生确实通过“扫码购”下单成功,H公司主张库存不足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H公司作为购物软件的制作者、管理者,理应具备防止消费者对早已没有库存的商品进行下单的技术能力,而H公司并未采取此类措施,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由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H公司必须张罗到6瓶飞天茅台53度酒的货,以每瓶931元的价格卖给杨先生。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节点判断给出了明确规定,为适法统一指明了方向。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若系特殊商品或因特殊原因,可经双方合意确定成立时间。商家不能以取消订单的形式,单方面否定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此外,商家对网络购物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商家单方面在使用协议等格式条款中加以规定的,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效力。
案例二:爆买80瓶,商家无法供货
方先生是某超市APP的注册会员,2018年6月的一天,他在该超市APP上看到飞天茅台酒的售卖消息,于是赶忙去下单购买。通常电商平台会对茅台酒进行限购,而方先生却发现该超市APP上的1499元飞天茅台53度酒没有限制用户购买数量,于是他一口气下单了超过80瓶,共计支付了12万余元。
平价买到大批量飞天茅台,这种好事可不一般。交易成功后没多久,方先生就接到了超市方负责人员打来的电话,说超市没有存货,随即交易被关闭,货款也被全部退回。
方先生与超市方负责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按照正常购买流程购买了这批飞天茅台酒,超市APP也没有对账户限制购买的数量,付款成功后该超市APP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并强制关闭该交易,直接通知自己不再发货,应该为违约负责。方先生提出,当时京东网站上的同款售价已经上涨至每瓶2188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赔偿其差价损失。
审理中,超市负责人表示,是茅台官方限购导致了订单无法完成,如果有货会第一时间通知方先生购买,且价格依然为1499元。对于方先生所要求的差价,超市方认为同款飞天茅台酒价格在那段时间一直处在波动中,不存在赔偿差价一说,方先生亦不存在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中法庭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方先生的购买行为已经完成,订单也已形成,可视为承诺生效,因此方先生与该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网络购物中,网站通常应当采用提示剩余库存量、在超过库存量之后无法下单、限制单笔订单购买数量等系统设置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但该超市在APP上发出要约时,在明知飞天茅台53度酒存在限购或者库存不足的情况下未提示库存量,致使合同成立、生效后无货供应,超市单方取消订单、退还货款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那么超市要赔偿差价吗?法院认为,京东网站价格不能成为超市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且茅台商城价格至今仍然为每瓶1499元,且并非全然无法购买,故方先生所谓差价损失与事实不符,法院难以支持。当然,超市方作为网购平台,理应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承担起保障市场交易实现的责任。针对超市方的违约行为及此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超市方酌情赔偿方先生1万元。
法官表示,该案的发生与审理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所依据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该案中,方先生的购买行为已经完成,订单也已形成,可视为承诺生效,因此方先生与该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在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根据《民法典》,在该案中,方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他与超市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就已经成立。
话说很多人都知道飞天茅台53度酒奇货可居,在各种限购限价规则下,顾客和商家斗智斗勇。一些顾客通过意料外的办法抢到了酒,但是商家不认账,取消订单退款不发货,引发了纠纷。
顾客捡到大漏后经常被商家砍单,不仅是飞天茅台53酒,许多其他的优惠价名牌商品也一样,顾客明明已下单付款,商家却说不卖就不卖,但这事儿法律可不答应。
案例一:抢到特价酒,被疑手段不对
2019年10月,杨先生前往H公司所开设的A店铺购物。通过营业员,他从H公司系统里查到飞天茅台53度酒的促销价格及商品编码。当晚回到家,杨先生使用H公司运营的“某生活”APP,进入其中的“扫码购”功能,输入飞天茅台53度酒的商品编码,在H公司开设的B店下单了6瓶飞天茅台53度酒,订单状态显示“完成”。杨先生还从H公司开具了电子发票一张,写明商品为6瓶飞天茅台53度酒,总金额为5586元,单价只要931元。
下单后,H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杨先生,称茅台缺货,但可以安排调货。杨先生同意耐心等待,并沒有要求H公司即刻履行。可是H公司后来却以无货为由,在未征得杨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对上述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并销毁了电子发票。货款5586元已经全部退还给了杨先生。
吃闷亏的杨先生起诉了H公司,请求判令被告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成交价进行发货。
审理中,H公司认可杨先生提供的门店商品价格单及飞天茅台53度酒编码,也认可门店曾以每瓶931元为飞天茅台53度酒定价,可是却说飞天茅台53度酒早已没有库存,杨先生下单时并没有新货上架,因此他根本不可能买到商品并形成订单。H公司认为杨先生必然采用了某种非法的技术手段,“扫码购”功能仅适用于在门店,杨先生是在家中扫码下单,不符合“扫码购”的使用要求和条件。
那么双方之间的购物合同到底是否有效呢?这笔买卖还能成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能够选择确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H公司现主张杨先生是通过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订单,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扫码购”的规则,法院认为,若消费者与商家对购买方式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履行,但H公司出示的“扫码购”使用规则与杨先生出示的APP使用规则不相同,无法证实H公司已事先告知了杨先生购买规则或已经得到杨先生的同意。并且,杨先生确实通过“扫码购”下单成功,H公司主张库存不足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H公司作为购物软件的制作者、管理者,理应具备防止消费者对早已没有库存的商品进行下单的技术能力,而H公司并未采取此类措施,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由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H公司必须张罗到6瓶飞天茅台53度酒的货,以每瓶931元的价格卖给杨先生。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节点判断给出了明确规定,为适法统一指明了方向。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若系特殊商品或因特殊原因,可经双方合意确定成立时间。商家不能以取消订单的形式,单方面否定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此外,商家对网络购物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商家单方面在使用协议等格式条款中加以规定的,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效力。
案例二:爆买80瓶,商家无法供货
方先生是某超市APP的注册会员,2018年6月的一天,他在该超市APP上看到飞天茅台酒的售卖消息,于是赶忙去下单购买。通常电商平台会对茅台酒进行限购,而方先生却发现该超市APP上的1499元飞天茅台53度酒没有限制用户购买数量,于是他一口气下单了超过80瓶,共计支付了12万余元。
平价买到大批量飞天茅台,这种好事可不一般。交易成功后没多久,方先生就接到了超市方负责人员打来的电话,说超市没有存货,随即交易被关闭,货款也被全部退回。
方先生与超市方负责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按照正常购买流程购买了这批飞天茅台酒,超市APP也没有对账户限制购买的数量,付款成功后该超市APP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并强制关闭该交易,直接通知自己不再发货,应该为违约负责。方先生提出,当时京东网站上的同款售价已经上涨至每瓶2188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赔偿其差价损失。
审理中,超市负责人表示,是茅台官方限购导致了订单无法完成,如果有货会第一时间通知方先生购买,且价格依然为1499元。对于方先生所要求的差价,超市方认为同款飞天茅台酒价格在那段时间一直处在波动中,不存在赔偿差价一说,方先生亦不存在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中法庭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方先生的购买行为已经完成,订单也已形成,可视为承诺生效,因此方先生与该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网络购物中,网站通常应当采用提示剩余库存量、在超过库存量之后无法下单、限制单笔订单购买数量等系统设置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但该超市在APP上发出要约时,在明知飞天茅台53度酒存在限购或者库存不足的情况下未提示库存量,致使合同成立、生效后无货供应,超市单方取消订单、退还货款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那么超市要赔偿差价吗?法院认为,京东网站价格不能成为超市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且茅台商城价格至今仍然为每瓶1499元,且并非全然无法购买,故方先生所谓差价损失与事实不符,法院难以支持。当然,超市方作为网购平台,理应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承担起保障市场交易实现的责任。针对超市方的违约行为及此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超市方酌情赔偿方先生1万元。
法官表示,该案的发生与审理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所依据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该案中,方先生的购买行为已经完成,订单也已形成,可视为承诺生效,因此方先生与该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在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根据《民法典》,在该案中,方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他与超市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就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