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二、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