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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决定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是第三次“个税”修订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