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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对公司董事法律地位的传统阐释的缺陷,认为:无论是委任说、信托说还是代理说、法定说,在解释公司与其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均存在着不足之处,公司与董事之间应为法定性和意定性的统一,传统的解释实际上只在意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但不足以解释董事的全部法律地位.本文还对我国的公司董事制度作了一般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