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宣传《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 :云南教育·视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2005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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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3日)
  
  同志们: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1月29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大对《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今天的座谈会。下面,我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讲3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安全问题成为各级各类学校面临的难点问题;由于学校安全问题事关人才的培养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因此又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学校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结合实际,制定颁布并施行《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我省解决学校安全这一难点和热点问题,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学校安全工作,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将起到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2003年就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计划,省教育厅从2004年着手调研,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2005年牵头组织了为期3个月的校园安全专题调研,为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打下了基础。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派员参与起草论证工作。鉴于条例涉及问题较为复杂,且没有上位法作指导,省教育厅在起草阶段就派员赴上海考察学习。省政府法制办在修改论证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还专程赴北京: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并且到湖南进行考察学习。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又先后进行了认真的论证、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二审,最后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整个制定过程,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密切联系我省实际,旨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体现了立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条例》对于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十分重要。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条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推动我省教育法制建设,推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把握的要点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其中学校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点、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参照执行。
  (二)《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教职工、教师、学生和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三)《条例》从学校校舍、场地以及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周边治安,学校周边和校内交通安全,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学校周边的环境,学校的消防,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身心健康等方面全面规范了安全管理的内容。
  (四)《条例》规范了学校安全工作的11项制度,同时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学生进行演练。《条例》还规定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五)《条例》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一章中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程序以及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等。《条例》还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未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赔偿资金;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举办者筹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赔偿金,由学校举办者筹措。
  (六)《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教职工、校外单位或者人员以及学生及其监护人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推动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要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推动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领导。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要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一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二是要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举办《条例》讲座,开展《条例》宣传日活动等。要使各级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教职工、家长和学生,都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要努力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格局。
  (三)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条例》涉及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把《条例》贯彻执行好,把各项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监督的力度,确保《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认真施行。欢迎各级政协组织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希望各新闻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新闻监督。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学校安全意识必将不断增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必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必将进一步发展。
  ◇责任编辑 李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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