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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法律顾问:
我是一个已84岁的老翁,有一件几年都想不通的事,特请求你的指点和法律支持。
我的老伴在1999年脊椎骨折、2001年臀部骨折、2006年跌断了骨头,分别在骨折当年做了相应的接骨手术。她现在已是半瘫老人(76岁),行动靠轮椅,说话吐字不清,声带严重受损。
自2001年初至今,我家一直请保姆照料,估计已先后换过上百个。现在做的保姆又嫌工资低了(月1600元),而且每月休息2日,逢节假日还要回家,给我们正常生活增加了很多麻烦。我提出,曾有个在我家做过2年多(2004—2006年)的人可续用。那人休息日、节假日不用回家。老伴同意,可不和我们住在一起的儿子不同意(老大、老三明确表示不同意,老二未过问此事)。我找他们谈,他们都说没有时间。我和老伴请什么人、不请什么人,难道不应获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吗?请《老友》法律顾问为我指点迷津。
读者:于××于××同志:
你的来信老友杂志社编辑部已转至我处。现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作以下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作为他人子女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公民的法定义务,既是义务就必须履行。古语云:百善孝为先。我国是礼仪之邦,自古以来人们都以孝为荣,以孝为敬。如若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不孝不敬,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该法第十二条又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照顾、赡养老年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你的实际情况是你们不但没有要求子女照顾、护理你们的生活,反而自己出钱请保姆照顾。所以只要你和老伴认为雇请某个保姆对你们的生活方便和有利,你们就可以自己拿主意。当然,我们常说“家和万事兴”,为了家庭和睦,你们也可以与你们的子女商量,听听他们的意见,说不定他们的意见对你们也有所帮助。至于商量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由你们二老定,子女工作再忙,也得先解决你们老两口的生活起居、行动照料等问题,这才是家庭大事和当务之急。
不知上述解答,能否解决你所面临的问题?顺祝身体康健,家庭和睦、幸福!
《老友》法律顾问、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远敏《老友》法律顾问: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职工,为了养老,曾在新余县城南农贸市场买了一间30多平米的店面。2006年2月15日,出租店面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上写的是租期1年以上,至今已有5年多了。因为租钱与对方协商不来,我们想收回店面,但对方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没有到。请问:已经5年多了,是否可以收回店面、终止合同?
读者:李××李××同志:
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最主要是由于租金问题。若能就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问题也就解决了。因此,建议你们协商明确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合同期限(注:合同期限一定要具体到年月甚至日期),从而变更原来的租赁合同。若不能,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为你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已远远超过1年以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搬出你所出租的店面。
《老友》法律顾问、
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律師尹远敏
责编/玉坤
我是一个已84岁的老翁,有一件几年都想不通的事,特请求你的指点和法律支持。
我的老伴在1999年脊椎骨折、2001年臀部骨折、2006年跌断了骨头,分别在骨折当年做了相应的接骨手术。她现在已是半瘫老人(76岁),行动靠轮椅,说话吐字不清,声带严重受损。
自2001年初至今,我家一直请保姆照料,估计已先后换过上百个。现在做的保姆又嫌工资低了(月1600元),而且每月休息2日,逢节假日还要回家,给我们正常生活增加了很多麻烦。我提出,曾有个在我家做过2年多(2004—2006年)的人可续用。那人休息日、节假日不用回家。老伴同意,可不和我们住在一起的儿子不同意(老大、老三明确表示不同意,老二未过问此事)。我找他们谈,他们都说没有时间。我和老伴请什么人、不请什么人,难道不应获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吗?请《老友》法律顾问为我指点迷津。
读者:于××于××同志:
你的来信老友杂志社编辑部已转至我处。现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作以下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作为他人子女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公民的法定义务,既是义务就必须履行。古语云:百善孝为先。我国是礼仪之邦,自古以来人们都以孝为荣,以孝为敬。如若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不孝不敬,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该法第十二条又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照顾、赡养老年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你的实际情况是你们不但没有要求子女照顾、护理你们的生活,反而自己出钱请保姆照顾。所以只要你和老伴认为雇请某个保姆对你们的生活方便和有利,你们就可以自己拿主意。当然,我们常说“家和万事兴”,为了家庭和睦,你们也可以与你们的子女商量,听听他们的意见,说不定他们的意见对你们也有所帮助。至于商量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由你们二老定,子女工作再忙,也得先解决你们老两口的生活起居、行动照料等问题,这才是家庭大事和当务之急。
不知上述解答,能否解决你所面临的问题?顺祝身体康健,家庭和睦、幸福!
《老友》法律顾问、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远敏《老友》法律顾问: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职工,为了养老,曾在新余县城南农贸市场买了一间30多平米的店面。2006年2月15日,出租店面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上写的是租期1年以上,至今已有5年多了。因为租钱与对方协商不来,我们想收回店面,但对方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没有到。请问:已经5年多了,是否可以收回店面、终止合同?
读者:李××李××同志:
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最主要是由于租金问题。若能就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问题也就解决了。因此,建议你们协商明确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合同期限(注:合同期限一定要具体到年月甚至日期),从而变更原来的租赁合同。若不能,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为你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已远远超过1年以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搬出你所出租的店面。
《老友》法律顾问、
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律師尹远敏
责编/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