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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心理测试技术通常要在审讯前进行,因为先期的审讯会导制案件中的保密情节外露,导制不应有的结果。但是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测谎也不例外,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表明,先审后测不是不可行的,甚至有时还值得推广。
关键词:心理测试;侦查;审讯
一、简要案情
2014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J省G市公安局D派出所接到Y村一村民报案称:“有一男子盗窃家中鸡及鹅未果,后逃跑。”案发当日,东北正值寒冬,D所值班副所长接到报警后带领民警立即赴现场,同苏某碰头后,对其口头询问,了解案情,同时组织本所兼职现场勘查技术员对现场勘查。经询问得知,当天3时许,苏某妻子发现一陌生男子正在自家院内盗窃家禽,并立即将苏某叫醒。苏某起身后并让妻子给同村女婿孙某打电话增援。随后到后院发现三只大鹅的腿已被绳绑好,但未见人影。苏某顺手抄起一木棒,出院后发现离他家北侧约50m远位置处,有一男子在一台摩托车旁。苏某迅速将此男子拦截住,就偷其家禽一事展开激烈的过问。陌生男子二话没说,拿起手中钢丝剪向苏某砸来,苏某反应及时,躲开了一击。出于本能的反应,苏某还击了两棒。同时,苏某的女婿孙某已赶到现场。陌生男子见此不妙,立即扔掉钳子,顺势逃跑。苏某见未损失物品,没去追赶,随后就报警了。民警赶到现场后,一组沿嫌疑人的逃跑路线追;一组勘查现场。在打斗现场留有作案用的摩托车,车上还有雷峰帽一顶。摩托车北侧7m内有两个麻带,袋内见有家禽及几根同被绑家禽一样外观的绳子段,现场还留有一把钢丝钳。派出所兼职技术员将绵帽提取,次日送到省公安厅做DNA检验。事隔三日,省厅打电话通知派出所DNA检验结果,为一名叫孙某的男性,此人曾在其它村采集过人口信息。根据现场遗留的摩托车查到车主非孙某本人,而是一名姓马的男子。D所正准备对孙某布置抓捕任务时,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归案后嫌疑人可能有借口不招供,不讲事实。于是将此情况汇报至市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委托技术员在孙某不承认事实后对其测谎。技术员在简单了解案情后,觉得此案虽然看似简单,但实质较为复杂。
二、疑点重重
复杂情况一:嫌疑人在苏某家盗窃时,被苏某妻子看到了身影,以及苏某、孙某与嫌疑人搏斗时都是近柜离接触,但案发时正值凌晨3时许,天还处于漆黑之中,加上在现场攻击心理,防御心理的介入,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异常复杂,受害人只会对嫌疑人的体态及所使用的武器记忆深刻,对于人脸的辨认条件不足;
复杂情况二:遗留在现场上的雷峰帽检测出的DNA属孙某,但摩托车不是在受害人家中及门前发现的,且摩托车为另一车主,所以不认为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
复杂情况三:被嫌疑人拿走的以及未被盗走的家禽虽然用肉眼看都为同一种绳,但就绳子种类的认定及绳口的剪切痕迹认定,工作量是复杂的,繁重的。
三、大胆决择
技术员在详细了解案情以及现场勘查卷宗后,周全了多种侦查思路,并大胆作出了一个违背测试条件的决定,那就是“先审后测”。先审对应的是此案看似的简单,后测对应的是此案想象的复杂。以往要求测试的案件必须在审讯前进行,因为审讯后会导制案件很多保密情节的泄露,在下步的测试会出现不应该的心理生理反应,导制假阳性(本应无罪者,误判为有罪)等等,后果可想而知。当然,此案虽然决定要先审后测,但也要告知审讯人员的讯问思路。这里的审不是深层的审,而是通过观察对手的表面心理、生理等活动,得出此人的狡猾程度,通过逐步试探的方式探测嫌疑人的招罪态度。也就是说讯问的是主要事实,而不是对细节的过问。如果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在大方向上认罪,再通过细节上的讯问找到相对应的“内知证据”,此案也就告破大半了。但反之,考虑到案发已过多日,如果嫌疑人狡猾,不如实供述罪行,并用各种借口对付审讯人员,那将是一场非常刺手的审讯。所以说,看似的先审后测,实际也是一种先测后审,因为审的是内涵,测的是外延。但值得注意的是,先审后测一定要对嫌疑人的态度和蔼,不可冷、硬、横,要将嫌疑人当成无罪者对待,这是为日后的测试工作建立良好的配合基础。不难看出,此案中,最可疑的嫌疑人应属DNA检验确定的孙某。二号嫌疑人只能为摩托车主马某,也许还存在三号等,但结合案件及现场情况,应该只存在前两种情况。如何在一、二号之间确定最可能的嫌疑人?技术员联想到了辩认模版,虽然辩认条件不足,但至少能让受害人确定最有可能的一个,而且还要对一、二号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秘密调查,确定是熟人还是生人关系。如是熟人,摩托车的事情就好解释,如是生人,要在测试中对嫌疑人进行探索式测试,确定摩托车的来历。
四、正式测试
经辩认,受害人对一号嫌疑人的印象深刻。派出所在案发七天后一旅店内将孙某抓获。按照讯问方案,侦查人员先对嫌疑人初审,孙某拒不交待事实,技术员在监控室观察后,立即通知审讯人员中止审讯,并供其午饭,为下午的测试工作建立条件基础。经技术员精心编制好测试题目,于下午13时许对孙某进行心理测试,在单目标准绳问题(CQT)测试后,证明嫌疑人呈阳性反映,初步说明此人与案件相关联,具体关联程度还需在下一步的犯罪情节测试(GKT)中确定。在GKT测试中,嫌疑人在目标问题即:作案时间(后半夜)有强烈反应;作案地点(D村)有强烈反应;作案人数(1人)有强烈反应;作案工具(摩托车)有强烈反应;作案工具类型(钳子、绳子)有强烈反应,其中,绳子颜色(红色)有强烈反应;被盗家禽数量(7只)有强烈反应;遗留的帽子(类型、颜色)均有强烈反应;打斗现场对嫌疑人攻击人数(2人)有强烈反应;嫌疑人的受伤部位(左肋部)有强烈反应等等。所有目标问题均有对应,说明作案人就是孙某,此时孙某的心理防线已经崩溃。考虑到测试时间较长,被测人已疲劳,生理指标怕不符合标准。在下一环节的紧张峰(POT)测试中只测一组题,那就是那台摩托车的来历。即“作案人的交通工具是借的吗?是买的吗?是抢的吗?是偷的吗?是其它方法得到的吗?”结果在“是偷的吗?”问题上反映强烈,图谱明显,由此推断摩托车是孙某偷来的。至于什么时候偷的,在哪偷的等等都可试用POT测试探测出来,只不过考虑到孙某的心理防线已接近崩溃且有认罪的意向,加之身体疲劳,深挖犯罪的事就交给侦查人员解决。测试结束后,立即审讯是心理测试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当于趁热打铁一样。法网挥挥,疏而不漏,孙某在半个小时后终于交待了所犯罪行。
五、心得体会
本案即不是大案,又不是要案。但它的成功告破,心理测试技术起着关键性作用。心理测试技术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我国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却对一些案件侦查环节起了关键性作用。如何有效的运用此项技术,并不是用照搬的、教条的程序及方法测试案件。像本案,如果按照以往的惯例来先测犯罪嫌疑人。如果测试失误,让犯罪嫌疑人找到靠山即“测慌都通过了,凭什么定我罪”等等之类的借口,那必然对前期侦查的一些现形证据不利。反之,如果在掌握七分可靠的情节后先对嫌疑人审讯,毕竟结合案件情况及现场条件推断孙某招供的可能性大一些,如不招供,在初审条件注意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测试,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心理测试技术同其它刑事技术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检测对象的动态性,这也是导制测试案件的复杂原因之一。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现场细节决定案件成败,恰好祢补了这一领域的缺陷。(作者单位:1.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吉林警察学院)
关键词:心理测试;侦查;审讯
一、简要案情
2014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J省G市公安局D派出所接到Y村一村民报案称:“有一男子盗窃家中鸡及鹅未果,后逃跑。”案发当日,东北正值寒冬,D所值班副所长接到报警后带领民警立即赴现场,同苏某碰头后,对其口头询问,了解案情,同时组织本所兼职现场勘查技术员对现场勘查。经询问得知,当天3时许,苏某妻子发现一陌生男子正在自家院内盗窃家禽,并立即将苏某叫醒。苏某起身后并让妻子给同村女婿孙某打电话增援。随后到后院发现三只大鹅的腿已被绳绑好,但未见人影。苏某顺手抄起一木棒,出院后发现离他家北侧约50m远位置处,有一男子在一台摩托车旁。苏某迅速将此男子拦截住,就偷其家禽一事展开激烈的过问。陌生男子二话没说,拿起手中钢丝剪向苏某砸来,苏某反应及时,躲开了一击。出于本能的反应,苏某还击了两棒。同时,苏某的女婿孙某已赶到现场。陌生男子见此不妙,立即扔掉钳子,顺势逃跑。苏某见未损失物品,没去追赶,随后就报警了。民警赶到现场后,一组沿嫌疑人的逃跑路线追;一组勘查现场。在打斗现场留有作案用的摩托车,车上还有雷峰帽一顶。摩托车北侧7m内有两个麻带,袋内见有家禽及几根同被绑家禽一样外观的绳子段,现场还留有一把钢丝钳。派出所兼职技术员将绵帽提取,次日送到省公安厅做DNA检验。事隔三日,省厅打电话通知派出所DNA检验结果,为一名叫孙某的男性,此人曾在其它村采集过人口信息。根据现场遗留的摩托车查到车主非孙某本人,而是一名姓马的男子。D所正准备对孙某布置抓捕任务时,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归案后嫌疑人可能有借口不招供,不讲事实。于是将此情况汇报至市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委托技术员在孙某不承认事实后对其测谎。技术员在简单了解案情后,觉得此案虽然看似简单,但实质较为复杂。
二、疑点重重
复杂情况一:嫌疑人在苏某家盗窃时,被苏某妻子看到了身影,以及苏某、孙某与嫌疑人搏斗时都是近柜离接触,但案发时正值凌晨3时许,天还处于漆黑之中,加上在现场攻击心理,防御心理的介入,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异常复杂,受害人只会对嫌疑人的体态及所使用的武器记忆深刻,对于人脸的辨认条件不足;
复杂情况二:遗留在现场上的雷峰帽检测出的DNA属孙某,但摩托车不是在受害人家中及门前发现的,且摩托车为另一车主,所以不认为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
复杂情况三:被嫌疑人拿走的以及未被盗走的家禽虽然用肉眼看都为同一种绳,但就绳子种类的认定及绳口的剪切痕迹认定,工作量是复杂的,繁重的。
三、大胆决择
技术员在详细了解案情以及现场勘查卷宗后,周全了多种侦查思路,并大胆作出了一个违背测试条件的决定,那就是“先审后测”。先审对应的是此案看似的简单,后测对应的是此案想象的复杂。以往要求测试的案件必须在审讯前进行,因为审讯后会导制案件很多保密情节的泄露,在下步的测试会出现不应该的心理生理反应,导制假阳性(本应无罪者,误判为有罪)等等,后果可想而知。当然,此案虽然决定要先审后测,但也要告知审讯人员的讯问思路。这里的审不是深层的审,而是通过观察对手的表面心理、生理等活动,得出此人的狡猾程度,通过逐步试探的方式探测嫌疑人的招罪态度。也就是说讯问的是主要事实,而不是对细节的过问。如果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在大方向上认罪,再通过细节上的讯问找到相对应的“内知证据”,此案也就告破大半了。但反之,考虑到案发已过多日,如果嫌疑人狡猾,不如实供述罪行,并用各种借口对付审讯人员,那将是一场非常刺手的审讯。所以说,看似的先审后测,实际也是一种先测后审,因为审的是内涵,测的是外延。但值得注意的是,先审后测一定要对嫌疑人的态度和蔼,不可冷、硬、横,要将嫌疑人当成无罪者对待,这是为日后的测试工作建立良好的配合基础。不难看出,此案中,最可疑的嫌疑人应属DNA检验确定的孙某。二号嫌疑人只能为摩托车主马某,也许还存在三号等,但结合案件及现场情况,应该只存在前两种情况。如何在一、二号之间确定最可能的嫌疑人?技术员联想到了辩认模版,虽然辩认条件不足,但至少能让受害人确定最有可能的一个,而且还要对一、二号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秘密调查,确定是熟人还是生人关系。如是熟人,摩托车的事情就好解释,如是生人,要在测试中对嫌疑人进行探索式测试,确定摩托车的来历。
四、正式测试
经辩认,受害人对一号嫌疑人的印象深刻。派出所在案发七天后一旅店内将孙某抓获。按照讯问方案,侦查人员先对嫌疑人初审,孙某拒不交待事实,技术员在监控室观察后,立即通知审讯人员中止审讯,并供其午饭,为下午的测试工作建立条件基础。经技术员精心编制好测试题目,于下午13时许对孙某进行心理测试,在单目标准绳问题(CQT)测试后,证明嫌疑人呈阳性反映,初步说明此人与案件相关联,具体关联程度还需在下一步的犯罪情节测试(GKT)中确定。在GKT测试中,嫌疑人在目标问题即:作案时间(后半夜)有强烈反应;作案地点(D村)有强烈反应;作案人数(1人)有强烈反应;作案工具(摩托车)有强烈反应;作案工具类型(钳子、绳子)有强烈反应,其中,绳子颜色(红色)有强烈反应;被盗家禽数量(7只)有强烈反应;遗留的帽子(类型、颜色)均有强烈反应;打斗现场对嫌疑人攻击人数(2人)有强烈反应;嫌疑人的受伤部位(左肋部)有强烈反应等等。所有目标问题均有对应,说明作案人就是孙某,此时孙某的心理防线已经崩溃。考虑到测试时间较长,被测人已疲劳,生理指标怕不符合标准。在下一环节的紧张峰(POT)测试中只测一组题,那就是那台摩托车的来历。即“作案人的交通工具是借的吗?是买的吗?是抢的吗?是偷的吗?是其它方法得到的吗?”结果在“是偷的吗?”问题上反映强烈,图谱明显,由此推断摩托车是孙某偷来的。至于什么时候偷的,在哪偷的等等都可试用POT测试探测出来,只不过考虑到孙某的心理防线已接近崩溃且有认罪的意向,加之身体疲劳,深挖犯罪的事就交给侦查人员解决。测试结束后,立即审讯是心理测试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当于趁热打铁一样。法网挥挥,疏而不漏,孙某在半个小时后终于交待了所犯罪行。
五、心得体会
本案即不是大案,又不是要案。但它的成功告破,心理测试技术起着关键性作用。心理测试技术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我国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却对一些案件侦查环节起了关键性作用。如何有效的运用此项技术,并不是用照搬的、教条的程序及方法测试案件。像本案,如果按照以往的惯例来先测犯罪嫌疑人。如果测试失误,让犯罪嫌疑人找到靠山即“测慌都通过了,凭什么定我罪”等等之类的借口,那必然对前期侦查的一些现形证据不利。反之,如果在掌握七分可靠的情节后先对嫌疑人审讯,毕竟结合案件情况及现场条件推断孙某招供的可能性大一些,如不招供,在初审条件注意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测试,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心理测试技术同其它刑事技术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检测对象的动态性,这也是导制测试案件的复杂原因之一。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现场细节决定案件成败,恰好祢补了这一领域的缺陷。(作者单位:1.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吉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