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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就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由于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而知识型人才所应有的权益尚未得到周全的保障,甚至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要尊重人才,正确地使用人才,就应把维护人才合法权益问题提到重要日程上来,抓紧抓好。
关键词:交流和使用人才;人才权益;对策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54-01
一、在我国,必须看到当前在维护人才权益方面影响人才交流和使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关于户口限制问题。随着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市场发展,人才的跨地区流动越来越多。一些地区为吸引人才,纷纷出台优惠政策,为人才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但是户口仍是制约人才跨地区就业和流动的主要原因。虽然一些地方出台的优惠政策放宽了人才流动的户口限制,但限制仍然存在。这种限制在具体的招聘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要求应聘者具有本市户口是很多地方人才招聘的基本要求。户口不仅使外地人才在求职时更难,也使他们在买房、孩子上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不能享受到与当地人才同等的权益。
其次是关于性别岐视问题。虽然《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但人才招聘中对妇女的岐视现象却屡见不鲜。再次是关于竞业避止问题。一些单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人才签订条件苛刻的竟业避止协议,要求人才离开后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关的工作。有的单位甚至在协议中列出了一长串员工离开后不能去工作的企业名称。有的单位劳动合同规定员工离职5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却不规定对再职人员给予相应补偿。有的单位要求所有员工都签订这样的协议。
第四是劳动合同欠规范问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维护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许多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不够规范,损害了员工的有关权益。其中,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中最常见的问题。对试用期时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往往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属临时工,工资低,往往没有奖金、保险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单位延长试用期,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并且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辞退员工,人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是关于克扣、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是关于忽视社会保险问题。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对社会保险都还不够重视。有些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约定社会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申报,而人才自己也并不坚持,,甚至不知道单位应该为自己上保险。
最后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人才的一项重要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并对专利法、商标法等进行了修订。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结,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比较落后,企业和人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许多发明专利没有在国外申请。大量知识产权流失.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得不到足够保护,不仅伤害了人才的正当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不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维护人才权益是人才交流使所用的基础保证,也是我们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首先要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问题。在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方面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主要方面:①人才自身要加强权益保护意识。因为人才权益受损与人才权益意识淡薄和人才权益知识缺乏有直接关系。只有人才权益意识加强了,才有利于防止人才权益受损,避免损害人才权益事件发生。②用人单位要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许多单位侵害人才权益往往也是由于不懂法所至。③整个社会都要加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形成保护人才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使保护人才权益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样成为社会风气,这样,损害人才权益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④新闻媒体在人才权益保护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要通过宣传人才权益保护,使广大人才增强其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使各级领导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关心人才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要发挥有关组织的力量问题。社会组织在维护相关人才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如工会在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方面,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共青团在维护青年人才权益方面都可以做一些具体细致的工作。
再次要健全行政制度问题。保护人才权益还可以通过行政的渠道,如维护机关公务员的权益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制度;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事业单位职工權益保护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最后是要完善法律法规问题。人才竞业避止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敏感问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对竞业避止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地方比较粗,缺乏操作性,效力也不够,难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在这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作者单位:白山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关键词:交流和使用人才;人才权益;对策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54-01
一、在我国,必须看到当前在维护人才权益方面影响人才交流和使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关于户口限制问题。随着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市场发展,人才的跨地区流动越来越多。一些地区为吸引人才,纷纷出台优惠政策,为人才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但是户口仍是制约人才跨地区就业和流动的主要原因。虽然一些地方出台的优惠政策放宽了人才流动的户口限制,但限制仍然存在。这种限制在具体的招聘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要求应聘者具有本市户口是很多地方人才招聘的基本要求。户口不仅使外地人才在求职时更难,也使他们在买房、孩子上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不能享受到与当地人才同等的权益。
其次是关于性别岐视问题。虽然《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但人才招聘中对妇女的岐视现象却屡见不鲜。再次是关于竞业避止问题。一些单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人才签订条件苛刻的竟业避止协议,要求人才离开后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关的工作。有的单位甚至在协议中列出了一长串员工离开后不能去工作的企业名称。有的单位劳动合同规定员工离职5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却不规定对再职人员给予相应补偿。有的单位要求所有员工都签订这样的协议。
第四是劳动合同欠规范问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维护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许多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不够规范,损害了员工的有关权益。其中,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中最常见的问题。对试用期时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往往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属临时工,工资低,往往没有奖金、保险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单位延长试用期,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并且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辞退员工,人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是关于克扣、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是关于忽视社会保险问题。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对社会保险都还不够重视。有些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约定社会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申报,而人才自己也并不坚持,,甚至不知道单位应该为自己上保险。
最后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人才的一项重要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并对专利法、商标法等进行了修订。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结,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比较落后,企业和人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许多发明专利没有在国外申请。大量知识产权流失.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得不到足够保护,不仅伤害了人才的正当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不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维护人才权益是人才交流使所用的基础保证,也是我们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首先要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问题。在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方面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主要方面:①人才自身要加强权益保护意识。因为人才权益受损与人才权益意识淡薄和人才权益知识缺乏有直接关系。只有人才权益意识加强了,才有利于防止人才权益受损,避免损害人才权益事件发生。②用人单位要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许多单位侵害人才权益往往也是由于不懂法所至。③整个社会都要加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形成保护人才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使保护人才权益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样成为社会风气,这样,损害人才权益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④新闻媒体在人才权益保护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要通过宣传人才权益保护,使广大人才增强其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使各级领导增强人才权益保护意识,关心人才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要发挥有关组织的力量问题。社会组织在维护相关人才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如工会在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方面,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共青团在维护青年人才权益方面都可以做一些具体细致的工作。
再次要健全行政制度问题。保护人才权益还可以通过行政的渠道,如维护机关公务员的权益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制度;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事业单位职工權益保护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最后是要完善法律法规问题。人才竞业避止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敏感问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对竞业避止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地方比较粗,缺乏操作性,效力也不够,难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在这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作者单位:白山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