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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二)成立10年以上;(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5000万美元以上;(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上,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