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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演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比以往法律更为具体的规制,但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在先知名商品的认定应进行综合认定并且以知名度为认定核心,进一步明确主观要件在侵权认定中的作用,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别,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