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众所周知,建筑消防安全设施是重要的消防系统,如何维护及管理好当前拥有的消防安全设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概述了建筑消防安全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现状,揭示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中各类建筑的高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虽然这些建筑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但如果发生火灾,就会因其人员密集、结构复杂等特点而难以进行疏散和扑救,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提高其抗御火灾的能力和人员疏散能力。在近年来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很多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诸多设计、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致使留下严重火灾隐患,不仅在后期整改难度大,而且已成为引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旧的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造成部分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2)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有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量較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很强,涵盖了防火、水、电、气、报警等多门学科,还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应用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更要掌握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低,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在不熟悉掌握消防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就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消防中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业务的维保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竞争上,而不是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同时,国家对从事消防工程专业的人员没有类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也没有统一的持证上岗要求,造成了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维保、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3)社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自身管理维护水平低。一是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认识不到位,主观认为有消防设施并且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放任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使建筑消防设施成为摆设,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功能;二是消防控制室值班流于形式,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消防安保人员均为本单位员工,只是纳入消防安保公司统一管理,普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消防业务水平比较低,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各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能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清洗等现象,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单位个别员工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有的单位员工由于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矛盾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妨碍其发挥正常作用。
(4)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不到位,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提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未能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
2如何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
(1)加强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不断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
(2)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服务质量水平。目前,我国培养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依靠公安部消防局及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短期培训,难以使人员整体素质达到从业要求。因此,高等院校应当增设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在内的消防中介组织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即凡是从事消防中介服务的人员,都应当根据相应的专业,参加统一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3)牢固树立消防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将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 )严格执行新修订《消防法》,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处罚对象,如是维保单位的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
(5)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积极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对维保企业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同时,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主流媒体将维保企业从业情况向社会发布,通过舆论监督、引导和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杨玲,张靖岩,肖泽南.建筑消防安全与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张培红,王增欣.建筑消防[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编委会.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4]付丽秋,谢文攀.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性的模糊综合评价[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1):1016-1018.
[5]唐晓亮.浅谈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2):1120-1122.
关键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中各类建筑的高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虽然这些建筑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但如果发生火灾,就会因其人员密集、结构复杂等特点而难以进行疏散和扑救,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提高其抗御火灾的能力和人员疏散能力。在近年来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很多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诸多设计、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致使留下严重火灾隐患,不仅在后期整改难度大,而且已成为引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旧的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造成部分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2)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有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量較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很强,涵盖了防火、水、电、气、报警等多门学科,还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应用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更要掌握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低,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在不熟悉掌握消防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就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消防中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业务的维保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竞争上,而不是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同时,国家对从事消防工程专业的人员没有类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也没有统一的持证上岗要求,造成了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维保、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3)社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自身管理维护水平低。一是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认识不到位,主观认为有消防设施并且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放任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使建筑消防设施成为摆设,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功能;二是消防控制室值班流于形式,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消防安保人员均为本单位员工,只是纳入消防安保公司统一管理,普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消防业务水平比较低,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各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能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清洗等现象,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单位个别员工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有的单位员工由于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矛盾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妨碍其发挥正常作用。
(4)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不到位,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提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未能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
2如何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
(1)加强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不断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
(2)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服务质量水平。目前,我国培养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依靠公安部消防局及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短期培训,难以使人员整体素质达到从业要求。因此,高等院校应当增设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在内的消防中介组织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即凡是从事消防中介服务的人员,都应当根据相应的专业,参加统一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3)牢固树立消防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将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 )严格执行新修订《消防法》,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处罚对象,如是维保单位的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
(5)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积极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对维保企业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同时,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主流媒体将维保企业从业情况向社会发布,通过舆论监督、引导和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杨玲,张靖岩,肖泽南.建筑消防安全与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张培红,王增欣.建筑消防[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编委会.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4]付丽秋,谢文攀.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性的模糊综合评价[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1):1016-1018.
[5]唐晓亮.浅谈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2):11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