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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新趋势,司法理念也必然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应当逐步走出原有对待所有人的均码正义,渐次对困难群体的特殊正义实现给予足够关注。与之相应,特殊正义的具体实践不能仅仅拘泥干纯粹的制度研究,还应更多地选择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作为对象,以此揭示纠纷化解的深层机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司法理念的这种深刻变化,生成了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司法多边主义、司法知识竞争和案例指导运作等新论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