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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裁量权是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的重要枢纽。新加坡自1965年建立检察制度后,检察官就拥有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辩诉交易等广泛的裁量权。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检察裁量权运行的效果良好,至今没有检察官因为滥用裁量权而被追究责任,新加坡法律对检察裁量权的保障及规制起到了很好的双重推动作用。我国检察机关正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加坡的经验做法会为此提供很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