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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属于实质理性法,它与其他传统法律存在较大区别。经济法的运行模式是对传统形式化法律的创新,它的实质化运行会造成法律理论上的冲突和运行中的风险。例如法律运行的封闭与开放、法治的确定与变化等。对此,笔者在下文中试图以完善正当程序机制的途径来化解法律运行的风险,从而弥补经济法的形式性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