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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侦查同普通刑事案件有明显区别,而与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务、间谍案件有类似之处。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当事人对其持有的毒品是否“明知”;毒品案件当事人反驳指控应否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如何区分“运输、贩卖”和“非法持有”;如何使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缉毒警察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如何对待“诱惑侦查”;如何对待打“预谋贩毒案件”;如何纠正偏重口供的倾向;如何落实“坦白从宽”政策;对于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应否从严控制;地区管辖可否增加破案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关键同案人未归案的,办案期限能否放宽等问题存在着难点。可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和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修改有关方面的立法。同时,侦查部门应转变观念,改进方法,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