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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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现在是21世纪,是知识时代、经济时代,因为全世界经济、文化、政治的互相传播与影响,商业秘密的价值在这个时代的影响也愈发的显著。就现代社会来说,商业秘密有利有弊,利是商业秘密为某家企业或某产业所独有,保证了在竞争发展中的优势,可使其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不法贩子投机取巧,利用黑客技术等窃取商业机密,使得各种不法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对合法企业与产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得市场经济无法自我调节。因此,现阶段,如何合法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共同想法。
  关键词 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 立法 侵权
  就全世界而言,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其实历程悠久,而并非我们所以为的最近才兴起的。它最初可追溯到上千年前的古罗马时期。而后在前两三个世纪,其法律法规的发展日益迅速,已经出现专门的法律条例。而在当代,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愈发迅速与便捷,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愈发的被人所知,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社会影响的角度出发上,商业秘密都起着巨大的作用,这也就难免使得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在不断发生。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各国的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确定不一,但总的来说它们存在三点相似相同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阐明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要素如下:
  (一)商业秘密应是未被披露的信息
  可以称为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是未对公众披露的信息,“未对公众披露”可以理解为公众未知其存在或未知其真实面目的存在两者。这种未被揭露的信息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包含多种内容。
  (二)此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
  能称为商业秘密的,其信息必须是存在一定价值的。这种价值有些可以理解为可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价值,有些也可理解为为了保护其在某产业的地位、优势等,而能持续维持这种地位优势的价值。
  (三)商业秘密原有者应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除以上两个要素之外,另外一项确定是否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就是商业秘密的原有者或者原有公司是否对此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保持其独有性和价值性。
  二、现阶段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和其它立法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不足,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建立还是在执行方面都存在诸多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发现问题和不断改善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漏洞与不足。以下阐述几点其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理论实际角度出发,“商业秘密能否作为财产”是其法律地位变化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用“专有技术”这一术语是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第一次被提到的,该法律文件中部分条例规定:专有技术的受方应提供给供方专有或相关的技术材料,由此看出技术秘密可以作为投资。但是,其它法律条文,比如《民法通则》中,还是没对“商业秘密”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做任何提及,这就可以看出实际上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还是不明确的。
  (二)缺乏保护商业秘密专门法律
  到现在为止,暂时还没有真正的专门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而仅仅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及保护商业秘密,其余还有民法、刑法等部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例进行调整。但总的来说,这些分散的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详尽,不够系统,使其在各自不同的角度被保护,是难以协调统一的。比如,《劳动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自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彼此间存在区别,部分条例也不够完善,没有定量,这些不足对司法的实践产生了障碍,判断是否侵权产生了混淆。这也可以看出,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是必要且急需付诸实践的。
  (三)竞业禁止制度有待完善
  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指的就是“竞业禁止”,这是指在雇员就职期间和离职后,雇员需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不可到相关敏感单位任职,这里敏感单位是指:与雇主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相冲关系的单位,雇员也不可自己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事业。在我国,“竞业禁止”义务范围不广,一般仅是某些需保密行业和某些特殊职位才要履行此义务。实际上,我国法律可以进一步扩大“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除一些高级管理人员,比如董事、经理等外,对于一些平时可能触及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当代社会的现实市场中,凭借自己企业独有的商业秘密而立足不倒的占据了市场的很大一部分。而又因为全世界经济、文化、政治的互相传播与影响,市场竞争已经不再只局限于自己国内市场,经济全球化使得“国界”的概念越来越模糊,于此相对应的,对商业秘密的窃取也不再只局限在国内市场中。
  对商业秘密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以减少窃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对建议我国相对而言更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难以想象的作用。所以,无论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建设来看,还是从法律建设来看,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都是十分必要且有重大意义的。
  四、结语
  虽然现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事实上,我国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与发达国家是无法相比的,我们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从西方法律中汲取经验并改善自身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若想建设一理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法学家及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共同付出努力,这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1]高淯.浅析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中国商贸,2014,(11):174-175.
  [2]蒋诺.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32):63-64.
  [3]朱丽,刘峥.物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宿州学院学报,2011,26(1):27-29.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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