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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下,使用作品的“合理性”判断具有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即使纳入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仍应以“合理性”判断为司法释明内容。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作品的使用和作品使用后的衍生结果的使用,并且不以非商业性或非营利性使用为是非分水岭。“合理性”判断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实现利益平衡制度功能,适当地彰显特定作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并充分考虑作品使用或衍生使用结果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