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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给付待遇的工伤保险,仅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提供及时但未必充分的救济.在不涉及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一般人身侵权赔偿请求权的适用上,我国应采补充模式.在第三人引致的工伤事故而产生的工伤损害赔偿中,应采兼得模式,赋予劳动者双重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