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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新时期的大众法治文化,必先根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官本思想以及重情轻法的熟人社会传统。
[关键词]法治文化; 大众化;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4-0023-02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在全社会充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大众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群体性观念和行为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体现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制度、组织等构成的法律文化整体。构建新时期的大众法治文化,除了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外,还需对影响人们社会心理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刻检讨,用辩证观点及态度审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构成因子。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相背离的观念和价值进行彻底的改造。笔者认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官本思想以及重情轻法的熟人社会传统的流弊成为当前法治文化大众化及法治进程的最大障碍。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宗法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平等观念和平等秩序追求相背。导致权力绝对化及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严重制约法治文化的大众化
官本位是封建社会典型的文化特征之一。从社会心理角度看,人们往往把是否为官及官职大小作为核心尺度来衡量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的社会心理。从制度层面看,权力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的是“官本”而非“民本”的价值理念;奉行严格的上下官阶等级制度,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应该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传统的封建文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物质基础,“以民为本”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人们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官本位思想仍然影响着中国人的处世观念和原则。官本位思想及制度的残余,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最大影响就是造成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使得广大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甚至对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同时,“官本位”造成了一种对权力、官职的崇拜和敬畏心理,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的盛行,广大民众不能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及表达真实的自由意志,限制和削弱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完备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遵行?原因之一就是,大众普遍的官本位思想形成了对权力的盲目尊崇,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以权乱法、以权压法、司法不能独立的现象,社会公正和法治价值难以实现。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换,是决定法治文化大众化及法治实现的关键环节。从“官本”到“民本”的观念转换,是思想上的一次大解放,标志着对几千年封建糟粕的否定,意味着对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肯定和确证。只有在全社会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官本位”既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欲破除长期以来普遍残存于社会心理中的官本位思想,首要的是从根本上改变官本位制度,取消官员特权和不适当的社会待遇,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真正从体制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官民平等,最大程度实现社会正义。其次,大力培育官员的法治理念、平等精神和公仆意识,形成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风气,自觉摒弃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此外,对于社会民众来讲,也应该实现观念转换,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破除“权本”思想和“特权”思想。认清官员的社会管理本质是一种服务于民的职业,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和资源。
二、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所特有的“重关系。讲人情”的社会风气和习俗。对大众法治文化的生成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润滑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破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关系和人情资源,最终后果就是影响了某些案件的公正裁决,使社会公平和正义难以实现。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缺位也制约着大众法治文化的形成
法治的本质体现为建立在良法基础上的众人之治,而非少数人治理,离开这一点就不可能建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广大民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坚定力量。而中国传统社会奉行的是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仅仅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专制工具而存在。在这种专制主义的禁锢下,造成了国民怯弱的奴性意识和人格,屈从权力统治,缺乏权利意识。同时,人治与礼治并行,礼治重在道德教化,形成“贵和尚中”、“息讼厌讼”的法律心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致使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历史上形成的官本位和宗法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传统的政治集权和家长式的管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真实表达自由被剥夺,真正的民主难以实现,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和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而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就会导致异化,公民权利被侵犯,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或淡化。因此,建构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扬民主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和政治参与热情,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培育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得广大公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欲实现彻底的现代法治文化转型,就必先根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流弊,充分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并吸收和借鉴成熟的西方法治文明。构建民主、和谐的大众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文化; 大众化;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4-0023-02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在全社会充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大众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群体性观念和行为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体现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制度、组织等构成的法律文化整体。构建新时期的大众法治文化,除了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外,还需对影响人们社会心理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刻检讨,用辩证观点及态度审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构成因子。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相背离的观念和价值进行彻底的改造。笔者认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官本思想以及重情轻法的熟人社会传统的流弊成为当前法治文化大众化及法治进程的最大障碍。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宗法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平等观念和平等秩序追求相背。导致权力绝对化及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严重制约法治文化的大众化
官本位是封建社会典型的文化特征之一。从社会心理角度看,人们往往把是否为官及官职大小作为核心尺度来衡量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的社会心理。从制度层面看,权力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的是“官本”而非“民本”的价值理念;奉行严格的上下官阶等级制度,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应该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传统的封建文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物质基础,“以民为本”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人们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官本位思想仍然影响着中国人的处世观念和原则。官本位思想及制度的残余,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最大影响就是造成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使得广大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甚至对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同时,“官本位”造成了一种对权力、官职的崇拜和敬畏心理,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的盛行,广大民众不能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及表达真实的自由意志,限制和削弱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完备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遵行?原因之一就是,大众普遍的官本位思想形成了对权力的盲目尊崇,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以权乱法、以权压法、司法不能独立的现象,社会公正和法治价值难以实现。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换,是决定法治文化大众化及法治实现的关键环节。从“官本”到“民本”的观念转换,是思想上的一次大解放,标志着对几千年封建糟粕的否定,意味着对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肯定和确证。只有在全社会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官本位”既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欲破除长期以来普遍残存于社会心理中的官本位思想,首要的是从根本上改变官本位制度,取消官员特权和不适当的社会待遇,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真正从体制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官民平等,最大程度实现社会正义。其次,大力培育官员的法治理念、平等精神和公仆意识,形成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风气,自觉摒弃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此外,对于社会民众来讲,也应该实现观念转换,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破除“权本”思想和“特权”思想。认清官员的社会管理本质是一种服务于民的职业,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和资源。
二、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所特有的“重关系。讲人情”的社会风气和习俗。对大众法治文化的生成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润滑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破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关系和人情资源,最终后果就是影响了某些案件的公正裁决,使社会公平和正义难以实现。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缺位也制约着大众法治文化的形成
法治的本质体现为建立在良法基础上的众人之治,而非少数人治理,离开这一点就不可能建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广大民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坚定力量。而中国传统社会奉行的是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仅仅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专制工具而存在。在这种专制主义的禁锢下,造成了国民怯弱的奴性意识和人格,屈从权力统治,缺乏权利意识。同时,人治与礼治并行,礼治重在道德教化,形成“贵和尚中”、“息讼厌讼”的法律心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致使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历史上形成的官本位和宗法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传统的政治集权和家长式的管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真实表达自由被剥夺,真正的民主难以实现,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和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而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就会导致异化,公民权利被侵犯,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或淡化。因此,建构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扬民主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和政治参与热情,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培育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得广大公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欲实现彻底的现代法治文化转型,就必先根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流弊,充分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并吸收和借鉴成熟的西方法治文明。构建民主、和谐的大众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