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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以保护野生动物、 保障公共健康为宗旨的中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认为其尚存在一定缺陷:立法目标单一,缺乏公共健康理念;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仅依靠名录;人工繁育种群分类缺失;对疫源疫病重监测轻防控.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做如下修改:将公共健康目标融入法律条文;依据生存状态来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将人工繁育种群视为野生动物,分为濒危型、 保种型、 科研型、 公益型、 经济型五种类型,分类规范与保护;肯定已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检疫检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