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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家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法、术、势的思想进行剖析,解读古代法治思想的优劣,寻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古代法家思想承袭和创新的意义,以更好地践行当代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
关键词:法家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承袭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在现实操作中,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古代法治思想所缺失的柔性一面,以此更好的保证我国的长治久安。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及贯彻途径
法基于人性而设,人性都是喜好奖赏而畏惧惩罚,因此法的基本内容不过是赏与罚二者,即法家所谓的君主的“二柄”。由法家思想的内容概述,总结出法家法治思想的贯彻途径,具体包括:
(一)关于愚民政策,即尽可能减小贯彻法治的阻力
法家以人性好利论为基础,因此认为诗书礼乐等都是法治运行的破坏者,因此必须实行愚民政策:一方面实行强本抑末,使民众难以聚集财富和力量,进而无力反抗法治;另一方面实行禁绝知识政策,使其完全因求奖赏、避刑罚而行动。
(二)关于“势”的理论,即尽可能加强贯彻法治的力量
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赏罚的执行,有赖于执法者充足的权力,才能免于相互踢皮球。为了给予执法者相对更多的权力资源,这就要求对权利进行等级划分,因此法家主张君权的至大,至高,至尊。
(三)关于“术”的理论,即服务于保持君主的势力的手段
威胁君主权力的最直接和最可能的莫过于侍君之臣。根据法家主张的人性论,大臣亦渴望权力的至高,至大,至尊,因此法家认为大臣会因觊觎君主二产生弑君的想法,并与君周旋。
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概述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依法治国即依照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对于经济新常态的中国,为顺利推行依法治国,应该批判地学习历史潮流中的各家法治思想,寻找当代法治的历史依据,保证法治的权威性;同时,新时代的法治实施应该区别于古之封建恶习,惩前毖后,保证法治的民主性。因此我们应该扬弃地承袭和创新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对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承袭
法家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二者的评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国“四个全面”的切实推行提供历史基础。
(一)二者的社会基础不同
古代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上的,法家赋予君主极高的使命和期望,但这种对君主的过高要求增加了法家思想在操作上的困难。[4]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新时代所提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
(二)二者的价值性、道德性、合法性的比较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目标价值是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在现实的操作中缺乏道德性:法家重本抑末,以强制力保障专制权力的实施;法治内容即赏与罚,法家秩序以暴力强制为基础,按照现代政治科学的理论,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危险。在具体的目标上缺乏价值性:秩序与富强是法家思想的两大目标归宿,并且富强显然要超过秩序而成为最高的追求,法家思想家常常丢下秩序而单独从富强出发来设计制度,从而导致价值性的缺失。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对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创新
对于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行,应该对五千年历史潮流中各种法治思想进行批判地学习,寻找当代法治的历史依据,惩前毖后,保证法治的民主性。因此对于法家的法治思想我们应该否定地进行创新。
承袭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法”思想。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对于古之法治思想应加以合理应用。对于公民来说,应使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行动指南,使其在認识、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运用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使法治的治理方式成为每一位中国权力者的实施手段,而不是以往单单的把法律作为工具,更应加入法治思维的因素。
借鉴法家法治思想中的“势”思想。在执政和司法中保证相互独立,不能使国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确保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营造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在我国,人民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对于“势”的归属判定不应该交给单一的执法者或政党。“法”的实施更不应和人民的“势”发生冲突,明确“法”权民授,最终回归为人民的“势”所服务。
参考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术”思想。术就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或领导者的诚信。而新时代的施政是建立于法律基础之上的,只有国家机关有法可依,谨慎执法,才会使人民的信服,才能形成全民守法,人民内心对法律才会萌生信仰。如果法治基础不牢固,现代的“术治”同样不能成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承上启下的漫长过程,不能只是停留在对以往的法治惯例的继承上,应该对顺承的法治进行筛选性的借鉴和继承,尤其对于法家法治思想的解读应该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和时代要求,让法治成为每位公民心中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宋洪兵.《论法家-法治-学说的定性问题》[M].《哲学研究》,2012.
[2]刘九勇.《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逻辑与困境》[M].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76-83.
[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关键词:法家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承袭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在现实操作中,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古代法治思想所缺失的柔性一面,以此更好的保证我国的长治久安。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及贯彻途径
法基于人性而设,人性都是喜好奖赏而畏惧惩罚,因此法的基本内容不过是赏与罚二者,即法家所谓的君主的“二柄”。由法家思想的内容概述,总结出法家法治思想的贯彻途径,具体包括:
(一)关于愚民政策,即尽可能减小贯彻法治的阻力
法家以人性好利论为基础,因此认为诗书礼乐等都是法治运行的破坏者,因此必须实行愚民政策:一方面实行强本抑末,使民众难以聚集财富和力量,进而无力反抗法治;另一方面实行禁绝知识政策,使其完全因求奖赏、避刑罚而行动。
(二)关于“势”的理论,即尽可能加强贯彻法治的力量
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赏罚的执行,有赖于执法者充足的权力,才能免于相互踢皮球。为了给予执法者相对更多的权力资源,这就要求对权利进行等级划分,因此法家主张君权的至大,至高,至尊。
(三)关于“术”的理论,即服务于保持君主的势力的手段
威胁君主权力的最直接和最可能的莫过于侍君之臣。根据法家主张的人性论,大臣亦渴望权力的至高,至大,至尊,因此法家认为大臣会因觊觎君主二产生弑君的想法,并与君周旋。
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概述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依法治国即依照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对于经济新常态的中国,为顺利推行依法治国,应该批判地学习历史潮流中的各家法治思想,寻找当代法治的历史依据,保证法治的权威性;同时,新时代的法治实施应该区别于古之封建恶习,惩前毖后,保证法治的民主性。因此我们应该扬弃地承袭和创新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对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承袭
法家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二者的评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国“四个全面”的切实推行提供历史基础。
(一)二者的社会基础不同
古代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上的,法家赋予君主极高的使命和期望,但这种对君主的过高要求增加了法家思想在操作上的困难。[4]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新时代所提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
(二)二者的价值性、道德性、合法性的比较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目标价值是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在现实的操作中缺乏道德性:法家重本抑末,以强制力保障专制权力的实施;法治内容即赏与罚,法家秩序以暴力强制为基础,按照现代政治科学的理论,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危险。在具体的目标上缺乏价值性:秩序与富强是法家思想的两大目标归宿,并且富强显然要超过秩序而成为最高的追求,法家思想家常常丢下秩序而单独从富强出发来设计制度,从而导致价值性的缺失。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对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创新
对于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行,应该对五千年历史潮流中各种法治思想进行批判地学习,寻找当代法治的历史依据,惩前毖后,保证法治的民主性。因此对于法家的法治思想我们应该否定地进行创新。
承袭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法”思想。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对于古之法治思想应加以合理应用。对于公民来说,应使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行动指南,使其在認识、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运用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使法治的治理方式成为每一位中国权力者的实施手段,而不是以往单单的把法律作为工具,更应加入法治思维的因素。
借鉴法家法治思想中的“势”思想。在执政和司法中保证相互独立,不能使国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确保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营造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在我国,人民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对于“势”的归属判定不应该交给单一的执法者或政党。“法”的实施更不应和人民的“势”发生冲突,明确“法”权民授,最终回归为人民的“势”所服务。
参考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术”思想。术就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或领导者的诚信。而新时代的施政是建立于法律基础之上的,只有国家机关有法可依,谨慎执法,才会使人民的信服,才能形成全民守法,人民内心对法律才会萌生信仰。如果法治基础不牢固,现代的“术治”同样不能成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承上启下的漫长过程,不能只是停留在对以往的法治惯例的继承上,应该对顺承的法治进行筛选性的借鉴和继承,尤其对于法家法治思想的解读应该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和时代要求,让法治成为每位公民心中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宋洪兵.《论法家-法治-学说的定性问题》[M].《哲学研究》,2012.
[2]刘九勇.《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逻辑与困境》[M].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76-83.
[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