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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伊始,各类基金纷纷加入到分红大军,再次把人们的视线聚焦到基金分红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据Morningstar晨星(中国)数据(见下图),截至2010年1月29日,年初以来已经有128只基金分红,相当于最高分红记录2007年整年基金分红数目的23%,其中股票型基金43只,标准混合型基金21只,普通债券基金19只,激进配置型、债券型、封闭式、保本型、保守混合型及短债基金分别为18只、14只、5只、4只,3只和1只,引领历年1月基金分红之最。下面从什么是基金分红、基金怎样分红以及基金为什么要分红3个方面来看一看基金分红的含义。
分红并无实质利好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投资者,无褒贬义,只是一种收益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不同类型的基金可能其收益分配方式略有不同。如封闭式基金由于其份额固定,一般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分红却被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赋予了太多主观色彩。如相比于消极分红的基金,国内多数投资者可能对大比例积极分红的基金更趋之若鹜。另外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大比例频繁分红也可能成为其营销策略。
从投资者角度,主要有两点可能会引起对基金分红理解的偏差。一是分红前购买基金,二是分红后购买基金。前者购买基金就可分红,直观上理解好像是占了便宜,后者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会下降,表面上看好像是以更加便宜的价格买到了基金。但实际上从总价值上看基金分不分红并无区别。如一只基金在分红前的份额净值为1.2元,假设每份基金分配0.1元收益,在分红前购买,分红后基金的净值会下降到1.1元,加上每份0.1元分红,其实还是1.2元,在分红后购买,虽可购买到更多的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了,总价值还是一样的。投资者觉得占到了便宜只是感官上的一种表象罢了,这只是基金公司投其所好的一种营销方式。
分红是法律所规定
基金分红实际上是由三方制约的,监管层、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并不是任意一方的独角戏。与监管层相关的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主要是基金合同的实施,而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分红方式,在开放式基金中也需要选择是现金分红还是分红再投资。
分红法律法规
基金分红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制度安排,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2009年4月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分别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做了相关规定,如“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投资者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基金分红规定,该《指引》主要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收益分配方式方面的条款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
一般而言,在基金台同及招募说明书中都会就该基金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作相关的说明,告诉投资者此基金具体的的分红比例、时间等信息。挑选基金不能以分红为依据
如果基金管理人能以投资者利益为先,选择把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笔者认为规范的基金分红是有意义的。一是落袋为安,也能避免后市风险。二是目前国内相关的税法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当然,基金分红某些时候也显示了基金经理对后市的一种谨慎的态度,基金经理不愿将投资盈余继续再投资,也会选择分红。
相反,如果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先,不顾投资者利益,将基金分红沦为基金营销的一种手段,或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规模对基金分红视而不见,分红条款形同虚设,基金分红就失去意义。
对投资者来说,暂不论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是否会切实实施,首先应了解清楚分红的来由及方式,不能一味以高比例分红,频繁分红作为挑选基金的不二法则,基金分红只是基金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已。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切实实施基金合同中的条款,合理的分红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从长期来看,那些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基金管理人最终会立于不败之地,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分红并无实质利好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投资者,无褒贬义,只是一种收益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不同类型的基金可能其收益分配方式略有不同。如封闭式基金由于其份额固定,一般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分红却被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赋予了太多主观色彩。如相比于消极分红的基金,国内多数投资者可能对大比例积极分红的基金更趋之若鹜。另外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大比例频繁分红也可能成为其营销策略。
从投资者角度,主要有两点可能会引起对基金分红理解的偏差。一是分红前购买基金,二是分红后购买基金。前者购买基金就可分红,直观上理解好像是占了便宜,后者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会下降,表面上看好像是以更加便宜的价格买到了基金。但实际上从总价值上看基金分不分红并无区别。如一只基金在分红前的份额净值为1.2元,假设每份基金分配0.1元收益,在分红前购买,分红后基金的净值会下降到1.1元,加上每份0.1元分红,其实还是1.2元,在分红后购买,虽可购买到更多的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了,总价值还是一样的。投资者觉得占到了便宜只是感官上的一种表象罢了,这只是基金公司投其所好的一种营销方式。
分红是法律所规定
基金分红实际上是由三方制约的,监管层、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并不是任意一方的独角戏。与监管层相关的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主要是基金合同的实施,而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分红方式,在开放式基金中也需要选择是现金分红还是分红再投资。
分红法律法规
基金分红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制度安排,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2009年4月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分别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做了相关规定,如“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投资者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基金分红规定,该《指引》主要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收益分配方式方面的条款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
一般而言,在基金台同及招募说明书中都会就该基金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作相关的说明,告诉投资者此基金具体的的分红比例、时间等信息。挑选基金不能以分红为依据
如果基金管理人能以投资者利益为先,选择把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笔者认为规范的基金分红是有意义的。一是落袋为安,也能避免后市风险。二是目前国内相关的税法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当然,基金分红某些时候也显示了基金经理对后市的一种谨慎的态度,基金经理不愿将投资盈余继续再投资,也会选择分红。
相反,如果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先,不顾投资者利益,将基金分红沦为基金营销的一种手段,或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规模对基金分红视而不见,分红条款形同虚设,基金分红就失去意义。
对投资者来说,暂不论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是否会切实实施,首先应了解清楚分红的来由及方式,不能一味以高比例分红,频繁分红作为挑选基金的不二法则,基金分红只是基金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已。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切实实施基金合同中的条款,合理的分红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从长期来看,那些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基金管理人最终会立于不败之地,获得投资者的青睐。